关于指定紫阳县一起涉危废案件管辖的通知
西安市、汉中市、安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20日,省厅收悉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管辖的请示》(市环字〔2017〕5号)。此件涉及一起涉嫌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HW49 900-044-49)非法收集、转移的案件,违法行为发生地多元,需省厅指定管辖,现就有关案情及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进展
2017年1月3日,紫阳县环境保护局接到本县公安局关于查获一辆运载废电瓶的货车(牌照为陕A1VJ38)的协查通报,遂到位于301省道紫阳县麻柳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监控报务站实施现场检查(勘察)。经检查(勘察),认定是一起涉嫌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HW49 900-044-49)非法收集、转移的案件,并形成《紫阳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紫阳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笔录表明,运载车辆中共两名当事人,为雇佣关系,一名为车主、驾驶员,一名为受雇随行人员。车辆运载的废铅蓄电池是由此两人从汉中市镇巴县观音镇、巴庙镇、渔渡镇、赤南镇汽车修配厂收购,拟运载至张书政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租住地,继而卖到废旧市场统一收购废铅蓄电池的河南买家处。
2017年1月9日,紫阳县环境保护局分别向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长安分局、镇巴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关于移交涉嫌非法运输、处置危险废物案件线索的函》(紫环函〔2017〕10号、紫环函〔2017〕11号)。
二、明确管辖权及指定管辖
1.明确管辖权。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应包括违法行为的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地、危害后果发生地。此案中汉中市镇巴县环境保护局、安康市紫阳县环境保护局、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长安分局均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
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确有困难或者不能独立行使处罚权的,经通知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当事人,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现指定汉中市镇巴县环保局管辖此案,由汉中市环保局负责管辖权的落实,西安市环保局、安康市环保局负责协助汉中市环保局移送案件相关资料。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