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116100000160001018/2023-00082 | [ 主题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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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 体裁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 省生态环境厅 | [ 效力状态 ]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3-06-27 |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技术 规范》(DB 61/T 1697-2023)解读
一、标准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进行监测”。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也提出: “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陕西省2022年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中也提到“督促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开展监测。”
综上所述,为贯彻落实法律要求,推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工作开展,需制定陕西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技术规范,有效指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督性监测工作,及时监控企业生产过程对土壤影响的动态变化,最大程度地降低在产企业环境污染隐患。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工作,其他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监测可参考执行。
三、标准规定了哪些内容
规定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的污染识别、监测方案、样品监测、质量保证与 质量控制要求,描述了监测结果评价方法。
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如何分类
标准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分为三类,包括大气污染影响型单位、水污染影响型单位和固体废物污染影响型单位。《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NY/T 395)中,制定土壤环境质量布点原则与方法时,指出布点方案根据污染类型特征确定,主要包括了大气污染型、灌溉水污染型、固体废物堆污染型、农用固体废弃物污染型等;《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技术规定》中,在划分农用地详查单元时,根据污染类型和特征,划分为灌溉水污染型、大气污染型和其他类型,其他类型主要包括了以矿山或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等为主的区域。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中,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等六类。所以在考虑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对周边土壤环境的影响时,主要考虑的污染类型包括大气污染影响型单位、水污染影响型单位和固体废物污染影响型。
五、各类型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点位布设的考虑
总体原则:a) 监测点位优先考虑布设在农用地上,且应布设在潜在污染风险最高的位置;b) 应考虑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 1000 m 范围内的敏感目标;c) 应尽量选择布点区域内符合要求的历史监测点位,特别是历史监测结果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历史监测结果呈上升趋势的点位。
大气污染影响型单位监测点位布设考虑对企业边界四周50m范围和主导风向下风向的影响,同时考虑对周边敏感目标的影响。
水污染影响型单位监测点位布设考虑污染物随雨水和积水等形成的临时地表径流迁移出企业边界时对地表径流水流下游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影响,同时关注工业废水外排口附近对深层土壤的影响。
固体废物污染影响型单位监测点位布设考虑对企业边界四周50m范围的影响。
六、什么情况下可以点位调整
为了保持数据的延续性,监测点位一般情况不允许调整。有以下情形之一,可进行点位调整:a) 现场环境不具备采样条件;b) 点位所在区域土地利用方式正在变化或将要变化,不满足长期监测要求;c) 点位位于洼地、坡脚,水土流失严重、表土被破坏或土壤为客土(公园和绿地除外)等,点位不具备代表性。。
七、监测项目的确定
在监测项目确定上主要以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为依据,考虑土壤污染物的累积性和难迁移性,应识别企业生产情况、企业所在地块历史生产情况、周边相邻区域其他企业生产情况以及历史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需要监测的关注污染物。为保证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工作的全面性和经济性,将监测项目分为全指标监测项目和持续监测项目两类。全指标监测项目主要对标《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保证对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控,持续监测项目主要考虑企业关注污染物对周边土壤环境的影响和持续超标污染物的影响。
八、样品监测和质控要求
样品监测分析方法应按照GB 15618或GB 36600的规定执行,土壤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制备、分析和质量控制应满足分析方法要求,相应分析方法未规定的按照HJ/T 166、HJ 25.2、GB/T 32722和HJ 1019的要求进行。
九、监测方案
考虑到监测的全面性和规范性,在开展监测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内容至少应包括:监测点位及布置图,采样深度,监测指标与频次,样品采集、保存、流转、制备与分析方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标准规定了监测方案的一般内容和编制格式,但由于重点监管企业为在产企业,其发展变化情况对土壤的影响情况也将随之变化,因此,监测方案应根据企业及周边的变化情况进行动态更新,从而全面、科学地掌握企业生产运营活动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的影响。
十、监测结果如何评价
结果评价主要根据监测点所在地土地现状用途或规划用途,选择符合其现状或规划用途的质量标准开展结果评价。农用地按照 GB 15618 评价;建设用地按照 GB 36600 评价;林地按照 GB 15618 中的其他用地类型评价;未利用地按照未来拟利用方式及保护目标选择相应评价标准;土壤 pH 监测结果按照 HJ 964-2018 的附录 D 表 D.2 进行评价。评价方法按照HJ/T 166的要求进行。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监测技术 规范》(DB 61/T 169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