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116100000160001018/2020-00291 | [ 主题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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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 省生态环境厅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0-11-25 |
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20年11月20日第12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23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实际情况,制订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
(1)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跨设区市以上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
(3)超出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4)其他需要由省生态环境厅直接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3工作原则
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属地为主、快速反应,统一协调、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
1.4事件分级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4.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4.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省生态环境厅设立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下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应急处,应急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事发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2.1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应急指挥部组成
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厅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应急工作的厅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督察办、综合处、法规处、科财处、排污许可处、生态处、大气办、水处、土壤处、固体处、环评处、监测处、应急处、执法局、宣教处、生态环境执法总队、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环境调查评估中心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2.1.2应急指挥部职责
(1)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生态环境部和省政府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
(2)组织、协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直接指挥生态环境系统相关单位开展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损害评估、责任追究、生态修复等工作;
(4)及时向生态环境部和省政府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认定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做好与其他应急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对构成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刑事案件进行调查和审查;
(7)其他需要办理的环境应急事项。
2.1.3应急办职责
(1)贯彻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根据工作需要,协调厅机关相关部门 、直属单位做好现场处置、协调指挥等应对工作;
(2)组织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工作方案;
(3)初步认定环境事件性质,研判各类突发环境信息;
(4)负责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调度、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拟定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快报》,并上报省委、省政府;
(5)收集整理涉及应急事件相关资料,并总结归档;
(6)建立重大环境风险源档案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聘请有关专家为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7)完成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交给的其他任务;
(8)协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9)承担环境应急日常工作。
2.2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2.1应急处
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参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起草工作;指导事发地应急现场处置工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取证工作。
2.2.2办公室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报告审核、后勤保障工作。
2.2.3督察办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2.2.4综合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
2.2.5法规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全省环境应急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拟订等工作。
2.2.6科财处
负责应急管理、培训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
2.2.7排污许可处
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区域的相关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
2.2.8生态处
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破坏事件保护修复工作。
2.2.9大气办
负责重点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参与应对工作。
2.2.10水处
负责参与跨行政区域水环境污染纠纷的协调;参与重大、特别重大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2.2.11土壤处
负责跨行政区域土环境污染纠纷的协调;参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
2.2.12固体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件的调查工作。
2.2.13环评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涉及企业环评审批程序的调查,指导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2.2.14监测处
负责省级环境监测网管理;组织指导全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
2.2.15执法局
负责全省突发环境事件执法检查活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2.2.16宣教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等宣传报道工作。
2.2.17执法总队
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环境违法问题和生态破坏案件进行查处。
2.2.18环科院
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方案、生态修复方案的制定,为应急领导小组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2.19监测站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监测;指导各设区市环境监测站开展应急监测工作;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监测结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
2.2.20宣教中心
负责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舆情的监测工作,并协助进行舆情应对、处置。
2.2.21调查评估中心
负责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损害鉴定,为应急领导小组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
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信息报送
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担负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的县级或者设区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的县级或者设区市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应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按规定程序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立即向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报告: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污染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它突发环境事件。
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报送事件的基本情况;续报在查清有关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先用电话报告,随后书面上报,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中毒或受伤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4应急响应
4.1突发环境事件接报与预案启动
4.1.1严格请示报告制度
厅总值班室值班人员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认真做好记录,做到信息准确、内容详实、记录清楚、报告完整。向应急指挥部或值班厅领导报告,并同时通报应急办(生态环境应急处)。
4.1.2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遇有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应急办(环境应急处)经核实后,应立即建议省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将有关情况向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报告。
4.1.3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应急办(生态环境应急处)根据应急领导小组或厅领导的指令,直接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工作,并在指定地点集合。
4.2现场应急处置
应急相关人员到达事发现场后,按照应急预案和职能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和应急领导小组的指挥下立即开展工作。
4.2.1开展应急监测
应急相关人员应立即会同现场指挥部和事件责任单位进行紧急磋商,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事件发生和危害情况,第一时间制定监测方案并开展应急监测,及时评估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将有关情况通报现场指挥部。
4.2.2迅速控制污染源
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控制和缩小已排放污染物扩散、蔓延的范围,避免事态扩大,尽可能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4.2.3调用应急处置物资
及时调用应急物资和设备,需要调用应急物资储备库的物资时,经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即可调用。
4.2.4避免人员伤亡
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或事件责任单位迅速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遭受损害。在发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突发环境事件时,首先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扩散,需要实施区域封锁时及时建议当地政府安排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支援。
4.2.5科学应对处置
充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立足于控制、减少、彻底消除污染危害,快速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积极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合理建议。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应建立协同应对与信息通报机制。
4.3应急终止
当突发环境事件继发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当地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工作
5.1事件调查
应急处置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件调查,查清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相关责任人员涉及刑事犯罪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公安、司法部门介入并参与调查取证工作。
5.2损害评估
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依据。
5.3环境恢复
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开展环境恢复工作。
5.4总结归档
应急办(生态环境应急处)收集整理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视频、图片、文字等相关资料,并总结归档。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管理和解释,根据《陕西省突发事件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6.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环发〔2016〕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