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环境保护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陕政办发〔2017〕34号)要求,现就全省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行业代码251)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造的排污单位。基础有机化学原料制造(行业代码261)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有乙烯、芳烃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
二、申请时限
(一)现有精炼石油产品制造排污单位和现有基础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有乙烯、芳烃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二)基础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中除乙烯、芳烃生产工序外的其他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三)本公告之后纳入核发范围之内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排污单位即可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2017)要求,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完成排污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其他要求
纳入核发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