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6100000160001018/2024-00082 [ 主题词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生态环境厅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4-06-07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4-06-07 11:32 |来源:
ztfd.png ztsx.png ztzc.png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省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18〕2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19〕2号),以及《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陕发〔201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治理,支持促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专项资金安排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重点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突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域。

(二)精准施策。符合国家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宏观政策要求和相关规划,集中资金支持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作用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权责清晰。坚持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相匹配,落实“谁污染、谁治理”,重点保障省级政府所承担的在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支出责任。

(四)结果导向。专项资金安排与资金使用绩效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挂钩,全面加强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按照“责任跟着资金走,资金跟着项目走”,明确各层级、各单位职责责任,确保专项资金科学、安全、高效运行。

(一)责任主体。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和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项目建设单位是项目申报、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负直接责任。

(二)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立省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部门项目储备库)。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确定支持项目,对申报项目的合理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负责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工作任务及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推动落实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开展资金使用日常监管和绩效评价各项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本辖区项目申报工作,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对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进行审核。负责按时下达本辖区专项资金预算,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加快预算执行,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本辖区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验收,开展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具体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合法合规申报项目、使用资金、建设项目,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和财务决算,申请审计部门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照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完成项目验收。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全省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态修复治理、农村环境治理,以及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领域。主要包括:

(一)大气污染防治。支持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主要用于散煤治理、锅炉和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臭氧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治理等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事项。

(二)水污染防治。支持打好碧水保卫战重点任务,主要用于重点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良好水体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水功能区划、入河湖排污口设置与管理工作等。

(三)土壤污染防治。支持打好净土保卫战重点任务,主要用于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地块调查及风险评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等。

(四)自然生态保护。支持打好青山保卫战重点任务,主要用于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生态示范创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修复等。

(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支持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危废处置和监管能力建设、重金属及尾矿库环境污染防治等。

(六)放射性污染防治。支持大气辐射本底调查分析,地下水、伴生矿、土壤放射性污染防治,高参放射源安全风险评估及管控等。

(七)农村环境治理。支持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为主的农村环境整治项目。

(八)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支持生态环境监测、督查、执法、核与辐射环境监管、环境应急以及宣传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九)其他。中央要求地方配套或奖励的事项。统筹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治理项目。

第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项目审核论证、资金使用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经费支出,以及必要的设施运行维护等经费支出由同级预算安排,不得挤占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人员、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工具、偿还举债等本办法规定支持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部门项目储备库全年开放申报窗口,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均可申请入库。经省生态环境厅论证、筛选的项目由各地各单位通过财政云项目库系统逐级申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程序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本级财政云项目库储备库,并择优选取项目按程序向上级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应当从财政云省级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编制。

第九条 财政云项目库按照2年周期实行滚动支持,入库超过2年未支持项目自动清理。

第十条 每年7月份开始,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部署,会同省财政厅发布下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导各地各单位根据下年度工作重点做好项目评审和择优上报,夯实财政云省级项目储备。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按照逐级申报的要求,以设区市为单位,由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管县和高新区、示范区项目报各设区市统一审核上报。省本级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生态环境厅。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项目由本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省生态环境厅申报。

第十二条 试点示范建设、建设周期跨度较长的阶段性重点项目(2-5年期),由项目单位根据规划或实施方案采取分年申报的方式,当年仅申请下年度项目,后续年度项目按照续建项目分年通过财政云项目库系统申报,评审通过后作为专项资金储备项目,优先安排支持。

第四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

第十四条 省本级项目、全省统一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按照项目法分配,由省生态环境厅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确定。

第十五条 下达市县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市县(区)环境质量改善程度、项目库项目储备情况、上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项目重要程度等因素,按不同权重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制定出台财政奖补政策支持的事项,涉及资金按照政策规定测算分配下达。

第十七条 每年9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从财政云省级项目库中确定下年度拟支持项目清单,形成省本级、全省重大项目资金安排和因素法资金安排初步意见,报分管省长审定后送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11月底前,省财政厅完成业务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草案,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市县,提前下达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计数的70%。

年度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省生态环境厅向各地反馈年度拟支持项目清单,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下达省本级、全省重大项目计划、因素法资金分配计划;省财政厅依据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下达相应预算。

第十九条 因素法分配资金预算下达后,由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年度拟支持项目清单中择优确定项目,并于资金下达30日内将项目计划、预算文件、绩效目标报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确定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省本级、全省重大项目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同意后予以调整。市县项目由各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财政厅同意后予以调整。未经批准,各地各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和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除公益性项目和能力建设项目外,专项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对当年已获得中央和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项目不予支持。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二条 强化预算严肃性和约束力,每年9月份以后原则上不再受理当年资金调剂和追加预算的申请。中央和省级安排部署的重大事项,以及环境突发事件资金申请除外。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中用于省本级的支出,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20日内下达。专项转移支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

第二十四条 用于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资金,根据需要及时下达预算。用于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资金,可分期下达或者先预付后清算。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对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仍未将预算下达下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的专项资金,扣减全额预算,省级由省财政厅收回统筹使用,市县由上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对预算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但截至年底项目仍未实施形成的沉淀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对预算下达项目实施单位且当年已启动项目实施,但6个月以上未能形成实际支出或2年内仍未支出完毕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取消项目计划、追减预算,收回资金统筹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和市县财政配套资金根据项目名称单独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结转结余等按照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监管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谁申报预算项目,谁编报绩效目标”的原则,与预算同步编报绩效目标。编报的绩效目标应达到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按照“谁审核预算项目,谁审核绩效目标”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采取全面审核和重点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绩效目标应随专项资金预算同步下达。未申报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达不到要求的预算项目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九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对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跟踪查找项目实施中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薄弱环节,纠正绩效目标执行偏差。

第三十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预算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4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向省财政厅提交上年度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自评报告。各级财政部门要对绩效自评结果进行审核,根据需要选取部分项目开展财政重点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财政重点评价结果提交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并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第三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会同财政部门处置相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凡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

 

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专项资金清理退出机制。对专项资金实行定期评估和清理,根据评估结果按照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做出撤销专项、调整规模、整合资金、继续执行等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市(区)财政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建〔2013〕522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