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北陕南城市燃煤锅炉拆改补贴办法和奖励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6100000160001018/2015-00325 [ 主题词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生态环境厅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5-04-24

关于陕北陕南城市燃煤锅炉拆改补贴办法和奖励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 2015-04-24 10:1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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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榆林、汉中、安康、商洛市环保局、财政局:

  为应对关中城市群日益突出的大气污染形势,2013年7月,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下发了关中城市燃煤锅炉拆改奖励政策。通过近两年的实施,西安市2014年已退出全国74个城市后十排名,优良天数达到211天,大气污染防治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有力推进我省陕南陕北城市大气污染治理速度,提升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陕西省全面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和《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3-2017年)》等有关文件要求,从2015年开始,我省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陕南陕北地区各市政府燃煤锅炉拆改工作进行奖励性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如下:

  一、奖励对象

  汉中、安康、商洛、榆林、延安市所属地区拆除现有燃煤锅炉的人民政府。

  二、奖励时限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三、奖励原则

  按照“拆除早,补助多”的原则,采取逐年降低奖励标准的办法,分时限对燃煤锅炉拆除给予不同标准的奖励,对2013年至2014年各市提前拆改的燃煤锅炉按照2015年的标准奖励。现有燃煤锅炉拆除后应优先采用清洁能源进行替代,确需继续使用燃煤锅炉的,必须使用高效节能微排放燃煤技术锅炉,否则奖励资金将不予支持。

  四、奖励标准

  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燃煤锅炉按表1奖励标准执行,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燃煤锅炉按表2奖励标准执行。

表1  2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拆除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蒸吨

时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

标准

5

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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