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6100000160001018/2013-00140 [ 主题词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生态环境厅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3-06-08

关于印发陕西省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3-06-08 14: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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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陕西省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陕西省司法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6月7日

 

 

 

陕西省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和安全监管总局等相关部委《关于2013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13〕5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2013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全省环保工作总体思路,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严厉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医药制造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管理。持续加大涉重金属排放和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监管力度,提升行业生产及污染防治技术水平,促进行业环保优化发展。依法铁腕执法、铁面问责,严处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污染物源头控制,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全力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建设“三强一富一美”新陕西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要求

  (一)严厉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污染和废水污染地下水的环境违法问题

  1.加强电力企业(包括企业自备电厂)燃煤机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监管,督促已组织实施烟气相关技术改造的电力企业,使其烟气排放达到新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是2012年以来批准并投产的电力企业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况、现有电厂达标排放情况及其为执行新标准所做的准备情况。对擅自停运脱硫脱硝设施、无故开启烟气旁路的,要依法从重处罚。进一步加强对燃煤机组脱硫在线监测系统的监管,按相关技术和管理规范,督促电力企业不断提高在线监测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公开性。省级对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和纳入脱硝工程改造水泥企业开展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加快推进脱硝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促进氮氧化物稳定达标排放。各市加大对辖区内钢铁、火电、水泥、煤化工、焦化、石油开发、造纸和纸制品等重点行业以及渭河流域零排放企业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擅自停运、闲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和偷排、暗排、连续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确保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的良好运行,保障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同步实现。

  2.加大对企业废水排放的排查力度。各地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全面进行拉网式排查。开展以“查非法排污、查超标排污、查恶意排污”为主要内容的“三查”行动。彻底摸清本辖区企业废水排放去向,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废水的违法行为。对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治理设施,利用暗管偷排废水、将废水稀释后排放、通过储水罐等运输工具转移倾倒废水废液等环境违法行为的,采取限期整改一批、行政处罚一批、挂牌督办一批、停产治理一批,媒体曝光一批等“五个一批”措施严肃查处。对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3.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等污染治理企业的监督检查。省级重点对全省已建成投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实现污水处理厂规范管理和正常运营。各地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整治活动,加大对污水处理厂收水范围内企业的监督排查力度,保证企业治污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满足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严防偷排偷放、超标排放行为。督促落实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专项执法检查通报中存在的问题整改,重点加强对处理设施运行和规范处理处置污泥情况的监管,严厉查处设施不正常运行、非法倾倒污泥、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关中和陕北地区加快辖区污水处理厂深度治理和脱氮提标改造建设进度,促进氨氮稳定达标排放。陕南地区加大已投运、正在调式及试运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力度,严格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已建成投运的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各地强化监管能力培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严厉打击擅自停运、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集中开展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的“回头看”活动

  1.集中开展涉重金属企业回头看活动。各市对本辖区内涉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排放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和电镀等重点行业集中开展“回头看”。对2009年以来,在涉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中已关停、取缔企业是否存在死灰复燃情况;对各级挂牌督办、停产整治,限期治理企业完成整改情况逐一核查,检查目前是否有新的环境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对照《陕西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重点企业名单》,核查涉重金属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情况。

  2.检查六个一律整治要求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是否取缔(已下达取缔决定的,是否拆除生产设备、吊(注)销营业执照、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是否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者超标排放的,是否停产整治(已完成整改任务的,是否严格执行验收规程和标准);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是否停产整治;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是否追究责任。对专项检查、抽查和督查中发现的环境问题,是否整改到位。

  3.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在建企业环保、安全“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生产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及处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企业自行开展污染物监测情况;工业园区企业污染物预处理设施运行情况。

  在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工作中,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严格实施“六个一律”和“双否决”措施,推动小型重金属污染企业淘汰整合。

  (三)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严肃查处环境污染问题

  1.全面排查医药制造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在2011年开展医药制造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各市充分利用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数据信息,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全面排查整治辖区内医药制造企业环境污染问题。重点排查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安全评价制度、环保和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废水、废气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处置情况,特别是原料药、制剂等企业产生的蒸馏及反应残渣、母液及反应基或培养基、吸附剂、催化剂、溶剂、废药品及过期原料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群众反映污染问题的解决情况。排查要不留死角,摸清医药制造企业底数,建立监督管理台账。

  2.深入整治医药制造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漏排或采用非法手段转移偷排废水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卫生、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督促当地政府组织未达到防护距离要求或安全风险高的企业向工业园区搬迁,解决异味扰民问题。严肃查处不按照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转移过程中倾倒丢弃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转移危险废物的,督促产生企业承担清除污染、赔偿损失的责任。发现故意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将抗生素菌渣用作饲料添加剂的,及时移送农业部门。对“三废”治理不能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生产装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要求,由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未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制药类建设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治理期间要求企业采取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等措施,保证达标排放;对监管不到位,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市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管理,督促企业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对未进行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要在2013年底前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周边环境变化较大的要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危险废物的贮存、转移、处置环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针对每项环境违法问题要切实做到整改到位、处理到位、处罚到位、取缔关停到位,问题严重的,要责任追究到位。

  三、工作措施

  (一)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辖区环境质量责任制,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将各项整治任务作为今年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目标。进一步加强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环保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结合当地实际,明确整治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有序推进环保专项行动。

  (二)加大力度,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制定督查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要对重点监管的企业开展定期检查,并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办力度,及时公布查办结果;市级有关部门要开展不定期的巡查和抽查,重点抽查已经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督促整改前一段工作中未整改到位的问题;省级对市级“回头看”中查出的新的突出问题及违法行为集中的区域进行重点督查,加强指导协调,督促整改。要以后督察为基本制度,加大对专项行动整改措施有效落实。省级相关部门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环保后督察工作,对督查中发现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要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追究责任。

  (三)综合整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市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全面落实专项整治任务。将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进行挂牌督办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经整改仍不到位、突出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要实施限批;对排查不到位、整治进展缓慢,环境问题突出,存在严重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隐瞒不报的,要通报批评,并约谈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隐瞒案情、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及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公开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将宣传工作贯穿行动始终,保持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阶段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向社会及时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以及挂牌督办案件等相关信息,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要加大曝光力度,公开曝光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强化警示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畅通投诉渠道,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参与监督,广泛支持环保的良好氛围。邀请人民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8日至6月28日)

  各设区市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地整治重点,制定工作方案,统一印发。请各设区市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及信息调度负责人和联系人电话、传真、移动电话、电子邮件地址,于6月28日前报送省环保厅。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28日至9月)

  各设区市集中检查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9月14日前公布案件信息,并将公布案件信息和环保专项行动阶段进展情况报省环保厅。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

  省级相关部门将适时对各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10至11月,做好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我省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督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总结阶段(11月)

  各设区市要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15日前,将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环保厅。

  联 系 人:赵志勇

  电  话:(029)85429254

  传  真:(029)85429255

  电子邮件:shbjcj2@shaanx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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