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6100000160001018/2012-00115 [ 主题词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生态环境厅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2-08-17

关于印发《陕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2-08-17 15:0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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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杨凌示范区环境保护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进一步加快全省化工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推进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现将《陕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与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陕西省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三个转化”战略指导下,我省多个能源化工重点工业园区逐步形成规模,一大批能源化工重大项目布局建设,成为我省经济发展的新亮点。但是,全省化工园区普遍存在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风险隐患突出、园区环境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为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2〕54号)精神,推进园区规范化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环保优先方针,加快化工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格落实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健全园区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监管、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按照循环经济理念,积极构建化工园区循环经济产业链,形成规划科学、准入严格、配套健全、监管到位的园区管理体系。

二、实施范围

全省境内经各级人民政府或经济发展部门审批确立的化工园区,包括石化化工、煤化工等化工产业集中的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专业化工园区和化工生产单位集中区(全省重点化工园区名单附后)。

三、工作目标

(一)2013年5月1日前,所有化工园区全部完成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2014年起,无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现有园区,全部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实现达标排放。到2015年,入区企业接管率达100%。逐步建立园区中水回用设施。省上每年选取1-2个基础条件较好的重点化工园区实施中水回用示范工程。到2015年,全省有2-3个重点化工园区实现中水回用,到2020年全省所有重点化工园区和三分之一以上的化工园区实现中水回用。

(三)到2015年,所有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

(四)到2015年,全省6-8个重点化工园区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到2020年,全省一半以上化工园区建成空气自动监测站。

(五)“十二五”期间,在全省重点化工园区中开展重大危险源集中监控和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试点,加强应急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完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四、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化工区发展规划,全面落实规划环评制度。建立同级部门合作机制,科学优化空间布局,按照循环经济理念,推行产业链发展模式,积极构建化工园区循环经济产业链,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审核,着力建设一批生态化工园区。结合《陕西省政府关于全面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的工作方案》,加大化工项目“退城入区”工作力度,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努力提高污染治理集中度。强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充分运用“区域限批”手段,严格执行园区未开展规划环评,不受理单个项目环评审批的规定;规划实施5年以上的化工园区,应积极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凡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地区,严格实行区域限批制度。

(二)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全面建设化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施区域中水回用。区内企业必须建设废水预处理设施,实现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并强化对特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废水经企业预处理达到行业标准及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方可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园区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体的污水应执行《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61/224-2011)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相应标准,水环境容量有限的区域应根据区域环境容量测算结果执行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园内企业应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生产废水原则上应经专用明管输送至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设置在线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和自动阀门。已入区的老企业通过逐步改造,于2015年底前实现上述目标。从2012年9月1日起,凡设立三年以上的化工园区,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运行不正常的,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基础设施、污染治理项目和安全隐患整改以外的所有建设项目。

(三)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化工区边界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隔离带,并适当设有绿化带。隔离带内不得规划建设学校、医院、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对卫生防护距离内现有的环境敏感目标未搬迁完毕的,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制定搬迁安置计划,并负责搬迁计划的实施。加强对废气尤其是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的集中收集和处理,严格控制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推进化工企业更新改造技术工艺,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构建环境监管信息平台,完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加快园区空气环境质量和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加强对园区内企业主要污染物和化学特征污染物排放的监管性监测和园区例行环境监测工作,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园区自身特点,制定园区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建立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重大环境风险单位的监管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集污染源监控、环境质量监控和图像监控于一体的数字化在线监控中心;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全面提升化工区风险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五)强化环境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不断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调整执法思路,切实加强对化工园区的环境监管。对未按期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实现达标排放的化工园区,一律实行省级挂牌督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环境违法企业,要立即限期整改,对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恶意排污、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未批先建、未验收先投产的化工类项目,以及非法转移、倾倒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方责任省厅成立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解决方案实施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各成员处室和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加强协作,合力推进方案实施。

园区管理机构是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根据管理范围和特点,明确各项环境管理事务责任部门及各自职责,形成一把手亲自抓、主管部门和负责人员明确的管理体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化工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环保工作力量,确保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化工区环保工作,加强环境监察、监测机构的标准化建设,配备必需的执法和监测装备。

(二)细化目标任务,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对辖区内的化工园区做进一步梳理,完善和落实具体措施,并根据本方案制定各自工作方案, 确保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园区管理机构每年应将本园区环境管理情况报告报送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市环保局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辖区内化工园区环境管理和运行情况年度报告报省环境保护厅。

(三)强化考核,严格落实环境问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对化工园区环境质量负总责,把化工园区环境管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严格问责。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能。对违反国家、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工作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环保、监察部门实施挂牌督办。对屡次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列入省级挂牌督办范围的化工园区,省厅将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负责人。对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要依据监察部、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对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1. 省环境保护厅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解表

3. 全省重点化工园区名单

附1: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加强化工园区环境保护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李孝廉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副组长:肖剑声   省环境保护厅副巡视员

  员:刘旗龙   省环境保护厅环评处处长

宋东刚   省环境保护厅政法处处长

        赵生山   省环境保护厅总量处处长

姚晓军   省环境保护厅污防处处长

李大虎   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处长

张大昌   省环境保护厅固管处处长

马小现   省环境保护执法局局长

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主任

黄国全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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