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省级核与辐射安全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拟订有关政策。组织辐射环境监测,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研究型反应堆、临界装置等核设施的核安全、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设施退役项目、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承担省核安全局日常工作。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8:00(7-8月,15:00-1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