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116100000160001018/2014-00104 | [ 主题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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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 省生态环境厅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14-02-15 |
关于2014年1月渭河干流市界断面和主要支流水环境质量状况的通报
西安、宝鸡、咸阳、渭南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方案(2012-2014年)》,加强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现将2014年1月渭河干流市界断面和主要支流水环境质量状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渭河干流宝鸡出境断面为Ⅱ类水质,水质优;咸阳出境、西安出境、潼关出省断面为劣Ⅴ类水质,水质重度污染;宝鸡出境、潼关出省断面达到考核标准,咸阳出境、西安出境断面超过考核标准。渭河主要支流小韦河、新河达到考核标准,皂河、 河超过考核标准。
与上年同期相比,化学需氧量平均浓度下降了4.04%,氨氮平均浓度上升了7.38%。
二、具体情况
渭河干流:宝鸡出境、潼关出省断面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均达到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2014年考核要求;咸阳出境、西安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达到考核要求,氨氮浓度均超过考核要求。
与2013年1月份相比,宝鸡出境、西安出境、潼关出省断面化学需氧量上升,咸阳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下降;四个断面氨氮浓度均下降。
渭河主要支流:小韦河、新河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达到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2014年考核要求;皂河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浓度均超过考核要求; 河化学需氧量达到考核要求,氨氮浓度超过考核要求。
与2013年1月份相比,小韦河、 河化学需氧量上升,新河、皂河化学需氧量下降;小韦河、皂河、 河氨氮浓度上升,新河氨氮浓度下降。
附件:2014年1月份渭河干流市界断面和主要支流水环境质量状况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19日
附件
2014年1月份渭河干流市界断面和主要支流水环境质量状况
监测断面 | 化学需氧量月监测平均值 (毫克/升) | 氨氮月监测平均值 (毫克/升) | 现状水质 | |||||||||||
2014年1月 | 与2013年1月相比 | 趋势 | 2014年 考核目标 | 达到考核目标情况 | 2014年1月 | 与2013年1月相比 | 趋势 | 2014年 考核目标 | 达到考核目标情况 | |||||
渭河 干流 市界 断面 | 宝鸡出境 | 11.0 | 14.6% | ↑ | ≤20.0 | 是 | 0.419 | -12.9% | ↓ | ≤1.5 | 是 | Ⅱ类 | ||
咸阳出境 | 17.0 | -46.9% | ↓ | ≤32.0 | 是 | 2.764 | -2.57% | ↓ | ≤2.0 | 否 | 劣Ⅴ类 | |||
西安出境 | 23.7 | 7.73% | ↑ | ≤33.0 | 是 | 5.255 | -39.8% | ↓ | ≤3.0 | 否 | 劣Ⅴ类 | |||
潼关出省 | 25.0 | 25.0% | ↑ | ≤32.0 | 是 | 2.045 | -66.6% | ↓ | ≤2.5 | 是 | 劣Ⅴ类 | |||
渭河 主要 支流 | 小韦河 | 68.6 | 44.1% | ↑ | ≤70.0 | 是 | 6.387 | 104% | ↑ | ≤10.0 | 是 | 达到考核标准 | ||
新河 | 22.0 | -9.84% | ↓ | ≤70.0 | 是 | 9.277 | -8.24% | ↓ | ≤10.0 | 是 | 达到考核标准 | |||
皂河 | 151.0 | -22.2% | ↓ | ≤130 | 否 | 28.57 | 2.00% | ↑ | ≤15.0 | 否 | 超过考核标准 | |||
河 | 42.4 | 61.8% | ↑ | ≤70.0 | 是 | 14.43 | 191% | ↑ | ≤10.0 | 否 | 超过考核标准 | |||
平 均 | 45.1 | -4.04% | ↓ | — | — | 8.643 | 7.38% | ↑ | — | — | — | |||
说 明 | 1、化学需氧量(COD):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采用一定的强氧化剂处理水样时,所消耗的氧化剂量。它是衡量水体中有机污染物多少的一项重要指标,能够反映出水体的污染程度。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越高,水中含氧量越少,水质状况越差;氨氮(NH3-N):是指水中以游离氨(或称非离子态氨,NH3)和离子态铵(NH4+)形式存在的氮。水中氨氮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中含氮有机物在微生物作用下的分解产物和焦化、合成氨等工业废水,以及农田排水等。氨氮含量较高时,对鱼类呈现毒害作用,对人体也有不同程度的危害。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化学需氧量(COD)≤20毫克/升为Ⅲ类,≤30毫克/升为Ⅳ类,≤40毫克/升为Ⅴ类;氨氮≤1.0毫克/升为Ⅲ类,≤1.5毫克/升为Ⅳ类,≤2.0毫克/升为Ⅴ类。 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泅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4、《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Ⅰ-Ⅱ类水质,水质状况为优;Ⅲ类水质,水质状况为良好;Ⅳ类水质,水质状况为轻度污染;Ⅴ类水质,水质状况为中度污染;劣Ⅴ类水质,水质状况为重度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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