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116100000160001018/2022-00307 | [ 主题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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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
[ 发布机构 ] | 省生态环境厅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22-09-20 |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规程的通知
厅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规程》已经2021年9月6日省生态环境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执行。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审批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放射性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第三条 我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我厅审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前重新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我厅审批。
第五条 对国家和地方确定的重大项目,我厅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提前指导,主动服务,加快审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向我厅申请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应当在陕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shaanxi.gov.cn)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三)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
第七条 我厅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二)对不属于我厅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的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编制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受理;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通过材料审核;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通过材料审核。
第八条 申请材料通过审核的,建设单位应当向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14号),提交下列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
(三)通过政务服务网线上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全本中不宜公开内容作了删除、遮盖等区分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四)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说明。
行政许可受理时间以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出具纸质收件通知单为准。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九条 我厅受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规定,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途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技术评估与审查
第十条 我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我厅应当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函,委托技术评估机构开展技术评估。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函确定的期限内提交技术评估报告,并对技术评估结论负责。
技术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的技术评估结论(辐射类项目同时应明确预测结果复核结论);
(二)建设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含未批先建查处情况);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的质量问题及处理建议;
(四)审批时需重点关注的问题;
(五)公众参与说明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煤电、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建材等复杂行业建设项目以及大型输变电、辐照装置、Ⅰ类射线装置、甲级非密封放射物质工作场所等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评估期限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实行集体审查制度。原则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拟审批意见,提交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审查决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相关业务部门组织专题会议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重点审查: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区划,是否符合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是否符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要求;
(二)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内容、编制质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我厅应当重点审查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该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仍然符合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我厅应当重点审查拟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建设项目投入运行后,该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符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我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建设项目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基本情况等信息,并同步告知建设单位和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我厅召开听证会的,依照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通过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向我厅书面申请撤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的,我厅可以终止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并通过陕西省政务服务中心退回建设单位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查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建设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章 批准与公告
第十七条 对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我厅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未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我厅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我厅应当自作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我厅网站向社会公告审批决定全文,并依法告知建设单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十九条 我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期限,依法不超过60个工作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期限,依法不超过3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估和审查过程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收取或者转嫁任何费用;
(二)干预建设单位委托环评文件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价格和服务时间;
(三)向建设单位指定或推荐环评文件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环评文件技术服务机构准入门槛;
(四)除法律法规、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明确规定外,要求建设单位提供其他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件作为前置。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程〉的通知》(陕环发〔2019〕16号),以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