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
为推进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精神,现将《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24日
(12-25〔202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