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相关设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结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3年第7号)《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最新要求,我厅对《陕西省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办理指南》(2023年修订版)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一、我厅委托至市(区)局的审批事项,不得再次委托下放。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办理指南(修订)>的通知》(陕环发〔2023〕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辐射类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办理指南(2025年修订版)》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11月10日
(12-25〔202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