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现将《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司法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水利厅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陕西省林业局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2024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12-24〔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