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重点排放单位:
为提升全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确保碳排放数据准确、全面、公开、透明。根据国务院《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5号),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陕西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办法》进行重新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陕西省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办法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
(12-23〔20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