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法制统一,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司通2023〔73〕号)要求,我厅对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通告如下:
一、确认《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的通知》等1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1)。
二、决定对《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于2024年2月20日前完成。逾期没有重新发布,自2024年2月21日起废止(见附件2)。
三、决定对《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提升全省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助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见附件3)。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