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陕西东岭冶炼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 索 引 号 ] 116100000160001018/2015-00248 [ 主题词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 发布机构 ] 省生态环境厅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5-06-12

关于陕西东岭冶炼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批复

时间: 2015-06-12 09:2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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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东岭冶炼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转移铅锌冶炼废物的函》(陕东冶炼〔2015〕04号)收悉。经研究并商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同意你公司将2015年产生的铅锌冶炼废物HW48(331-018-48)约1500吨、阳极泥HW48(331-019-48)约200吨转移至永兴金鑫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规定,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进行申报转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装卸及运输过程的环境安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二、我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出活动实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省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活动;省外处置单位及运输单位在首次转移活动前,应完成陕西省电子转移联单登记备案和信息录入工作,接受电子转移联单系统操作培训。

  三、省外处置单位在接受危险废物的当天,应当通过陕西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纸质联单一式肆份,加盖公章,一份自留存档,一份交所在地环保部门存档,一份交运输单位,另一份在十日之内交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四、转移过程中自觉接受属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电子转移联单业务咨询电话:

  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执法科  029-85429387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3日

 

 

(责任编辑:杨亚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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