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危险废物转移的请示》(中油化陕神〔2014〕62号)收悉。经研究并商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同意你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铜基催化剂约135吨、废锌基催化剂约92.38吨(危险废物代码为HW06 261-005-06)转移至尉氏县鑫源钼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置,转移有效期至2015年1月31日。在转移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规定,依据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进行申报转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装卸及运输过程的环境安全,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二、我省危险废物跨省转出活动试行电子转移联单制度。省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按照《陕西省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活动;省外处置单位及运输单位在首次转移活动前,应完成陕西省电子转移联单登记备案和信息录入工作,接受电子转移联单系统操作培训。
三、省外处置单位在接受危险废物的当天,应当通过陕西省固体废物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纸质联单一式肆份,加盖公章,一份自留存档,一份交所在地环保部门存档,一份交运输单位,另一份在十日之内交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四、转移过程中自觉接受属地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电子转移联单业务咨询电话:
陕西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执法科 029-85429387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月6日
(责任编辑:杨亚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