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时间: 2025-03-11 10:3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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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具体事项内容

责任处室

1

牵头组织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办公室

2

建立健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体系。

督察办

3

组织协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等组织开展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并依规移交有关部门问责。

督察办

4

联系协调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督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督察办

5

组织起草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

综合处

6

承担陕西发展战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综合处

7

组织协调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综合处

8

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

综合处

9

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拟订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

综合处

10

承担全省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相关工作。

综合处

11

参与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综合处

12

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标准等基本制度。

法规处

13

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省级生态环境立法规划、计划,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性法规草案和规章。

法规处

14

统筹指导生态环境依法行政、普法、地方立法等工作。

法规处

15

承担省级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规划、计划、管理办法和标准制订技术规则,承担标准立项、协调和审核报批等工作,制订基础类标准,组织标准实施评估工作。

法规处

16

负责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工作。

法规处

17

牵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法规处

18

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法规处

19

承担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法规处

20

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法规处

21

承担全省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和科普工作。

科财处

22

承担生态环境领域科技体制改革。

科财处

23

组织建立省级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等。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和重大技术工程示范。

科财处

24

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

科财处

25

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

科财处

26

承担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我省参与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全省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科财处

27

承担“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科财处

28

承担全省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排污许可处

29

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及考核全省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排污许可处

30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制度。

排污许可处

31

负责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拟定并实施全省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重大政策。

排污许可处

32

负责编制全省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试点工作。

排污许可处

33

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有关工作。

排污许可处

34

牵头全省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

排污许可处

35

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合作与交流。

排污许可处

36

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生态处

37

拟订和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政策、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标准。

生态处

38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生态处

39

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生态处

40

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承担有关生态文明奖项推选工作。

生态处

41

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生态处

42

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生态处

43

负责全省大气、噪声、光、机动车、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大气办

44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规划、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标准及规范。

大气办

45

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

大气办

46

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

大气办

47

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大气办

48

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对汾渭平原大气污染治理的相关任务。

大气办

49

统筹协调全省地表水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水处

50

拟订和组织实施地表水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标准及规范。

水处

51

组织实施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水处

52

指导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按法定权限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水处

53

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黄河流域、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主要水源汇集区和供给地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水处

54

指导全省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

水处

55

负责全省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

土壤处

56

拟订和组织实施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相关政策、规划、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标准及规范。

土壤处

57

建立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壤污染防治考核评估制度。

土壤处

58

组织指导全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土壤处

59

监督指导全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土壤处

60

负责全省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固体处

61

拟订和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行政法规、政府规章、标准及规范。

固体处

62

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在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置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固体处

63

负责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格许可的监督管理,并监督经营单位及处理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工作。

固体处

64

承担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

固体处

65

按权限审批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处

66

拟订和组织实施辐射安全有关的政策、规划、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标准及规范。

辐射处

67

按权限负责核技术利用单位、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开展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辐射环境保护和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

辐射处

68

负责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辐射处

69

组织协调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

辐射处

70

指导辐射环境监测、核事故应急监测和放射性废物收贮管理工作。

辐射处

71

负责全省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做好成果更新及应用。

环评处

72

拟订并组织实施政策、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规范。

环评处

73

按权限组织审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评处

74

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复核。

环评处

75

拟定和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制度、标准及规范。

监测处

76

承担省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监测处

77

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评估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

监测处

78

拟订全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应急处

79

组织对全省生态环境风险进行预测预警。

应急处

80

负责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

应急处

81

协调跨市(区)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参与跨省界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

应急处

82

管理并发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信息。

应急处

83

组织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损失评估,督促修复生态环境。

应急处

84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应急演练。

应急处

85

监督中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和标准的执行。

执法局

86

负责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信息调度、综合统计工作。

执法局

87

协调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

执法局

88

组织协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执法局

89

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的落实,指导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执法局

90

指导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和业务工作。

执法局

91

受理生态环境领域信访举报。

执法局

92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方案。

宣教处

93

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宣教处

94

指导全省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和应对工作。

宣教处

95

组织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发布工作。

宣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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