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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以党内法规形式印发,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将为规范有序开展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实施办法》共七章三十条,明确了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框架、组织机构、督察方式和督察整改要求等。
《实施办法》明确,省委、省政府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一山一水一平原”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采取例行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和派驻督察等方式开展。
《实施办法》提出,原则上在每届省委任期内,对各市(区)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省属国有企业开展一次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
针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主要新闻媒体曝光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
为强化日常督办,由省生态环境厅驻市(区)督察局具体实施,对各地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期间转办环境信访问题整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等情况开展派驻督察。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其指导思想、程序内容、纪律责任、结果运用参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执行。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切实抓好《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围绕秦岭、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保卫战等重点任务组织开展好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扎实推进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确保督察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效果,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