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环评处 发布时间:2025-01-20 【字体:大 中 小】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2024年本目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环境影响评价是生态环境保护源头预防的主体性制度,对服务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进行部署安排。2024年9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优化建设项目环评分级审批,并就加强省级对重大项目环评的审批管理提出了《建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建议目录》)。
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省生态环境厅在原有审批目录的基础上,将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项目和生态环境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上收至省级,形成《2024年本目录》,按法定程序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
二、主要内容
《2024年本目录》包括正文和目录两部分,正文共六条,目录共十条。正文重点明确分级审批原则、审批权限和目录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目录主要包括水利、能源和资源开发、交通运输、制造业、环境治理业、社会事业及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核与辐射、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明确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及其他共十个方面的省级审批事权。
《2024年本目录》较原审批目录规定的审批项目类别主要变化如下:一是增加8项审批权限。按照《建议目录》,新增了水库、引调水工程、港口码头、煤炭开采、非金属矿单独尾矿库及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危废处置、实验室、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等项目审批权限。二是调整10项审批范围。参照《建议目录》,调整风电站、光伏电站、机场、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玻璃、输变电工程、广播电视台(差转台)等项目审批范围。
三、主要特点
(一)规定了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除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及《2024年本目录》中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含特别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二)全面落实生态环境部建议。将《建议目录》中除我省不涉及的围填海工程以外的全部项目纳入《2024年本目录》。
(三)进一步优化特定行业审批权限。结合我省实际,从项目工艺特点、项目选址布局和地方承接能力等方面综合研判,在《建议目录》的基础上,规定陶瓷制造项目、关中地区粘土砖瓦(不含免烧砖瓦)项目、秦岭区域及汉中市、安康市辖区内所有风电项目、纸浆制造项目、造纸(不含废纸造纸)项目、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人工湖(人工湿地)等项目的环评文件由省级审批,强化省级对此类项目环评审批管理。
(四)取消了西安、榆林行使省级审批权限。落实《通知》“不得随意层层下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要求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等文件有关要求,取消了西安、榆林省级审批权限。
(五)明确了省级以下项目环评审批权限。明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2024年本目录》所列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级审批,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级审批。涉及国家秘密和《2024年本目录》所列行业中非省级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由市级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级审批。
(六)明确了执行时间和效力。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原审批目录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文件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解读原文链接:https://sthjt.shaanxi.gov.cn/html/hbt/service/files/shf/18772609247865036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