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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的通知(有效)

陕环发〔2023〕61号

来源:环评处      发布时间:2023-10-27     【字体: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韩城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

一、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号)和本《目录》所列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级审批,辐射类、涉及“两高”行业、人工湖(人工湿地)和涉及国家秘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市级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级审批。

二、西安市、榆林市和杨凌示范区环评审批部门可审批本《目录》内能源、原材料和轻工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三、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和西安国际港务区、西咸新区环评审批部门,可以审批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涉及能源、原材料和轻工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四、韩城市享有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市级环评审批权限。

五、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其最高级别执行。

六、生态环境部发布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七、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以及《陕西省“两高”项目管理暂行目录(2022年版)》调整后,涉及内容自动纳入《目录》,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0月26日,陕环发〔2021〕39号文件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0月26日

 

(12-24〔2023〕10号)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

 

一、能源

水力发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风力发电:秦岭区域及汉中市、安康市辖区内的项目。

综合利用发电:利用矸石、油页岩和石油焦等发电项目。

二、原材料

矿山开发:金属(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采选项目;尾矿库项目。

水泥窑协同处置: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

三、轻工

纸浆制造项目;造纸(不含废纸造纸)项目。

四、涉及“两高”行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火力发电(含热电):全部项目。

石化:炼油、焦化、煤制油、甲醇、乙二醇、乙醇项目。

化工:烧碱、纯碱、电石、乙烯、对二甲苯、丙烯、丁二醇、醋酸、合成氨、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项目。

冶炼:高炉法炼铁、炼钢、硅铁、硅锰、铬铁项目;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电解铝、镁冶炼、多晶硅、工业硅以及钒、钼、钙冶炼项目;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涉及冶炼工艺的项目。

建材:水泥制造项目;平板玻璃制造项目。

其他:前端原料使用新建煤气化装置的项目。

五、承接生态环境部下放和要求省级审批的项目

新建(含增建)铁路: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稀土:稀土金属矿采选项目。

主题公园: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

人工湖(人工湿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六、陶瓷制造项目;关中地区粘土砖瓦(不含免烧砖瓦)项目。

七、核与辐射

电离辐射:生产放射性同位素(核技术利用);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甲级、乙级(医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电磁辐射:500千伏及以上的输变电工程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广播电视台、差转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系统;涉及环境敏感区的100千瓦及以上电视塔台项目。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

八、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明确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九、跨市级行政区域的项目。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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