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3-10-26 【字体:大 中 小】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强化企事业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务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
附件: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0月16日
(12-22〔2023〕8号)
陕公网安备 610102020001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