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长辈模式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陕环发〔2024〕44号

来源:环评处      发布时间:2025-01-09     公文时效:     【字体: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

一、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本《目录》所列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级审批,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级审批。涉及国家秘密和本《目录》所列行业中非省级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由市级审批,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级审批。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新、改、扩建属于省级审批项目(辐射类建设项目除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第199号令规定执行。

建设内容涉及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并由相应环评审批部门审批。

四、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省生态环境厅认为确有必要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如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5年2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31日。陕环发〔2023〕61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2月31日

 

12-2520246号)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24年本)

 

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跨设区市的建设项目及以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含特别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一、水利

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风电、光伏电站(含编制报告表项目):秦岭区域及汉中市、安康市辖区内所有风电项目;其他区内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的光伏电站项目。

水电、抽水蓄能: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煤炭开采:新建煤炭开采项目新增规模90万吨/年及以上的扩建煤炭开采项目均不含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

矿山开发:金属矿采选项目(黑色金属、有色金属);稀土采选项目;涉尾矿库项目(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非金属矿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及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铁路: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

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

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四、制造业

石化:全部炼油、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新建废轮胎生产再生油项目。

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全部农药及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烧碱、纯碱、电石、丙烯、丁二醇、醋酸、合成氨、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项目。

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玻璃:全部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焦化:全部项目(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

铸造:全部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轻工:纸浆制造项目;造纸(不含废纸造纸)项目。

建材(含编制报告表项目)陶瓷制造项目;关中地区新建粘土砖瓦(不含免烧砖瓦)项目。

其他:前端原料使用新建煤气化装置生产的项目。硅铁、硅锰、铬铁、钒冶炼项目。

五、环境治理业

新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含焚烧、填埋)项目;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项目。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涉及冶炼工艺的项目。

六、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特大型主题公园项目人工湖(人工湿地)项目。

七、研究和试验发展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

八、核与辐射

放射性同位素(含编制报告表项目):生产放射性同位素;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甲级、乙级(医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以及上述退役项目。

射线装置(含编制报告表项目):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及退役项目。

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输变电工程项目。

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含编制报告表项目)。

其他: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九、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明确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打印】 【关闭窗口
网站声明   隐私声明    网站地图    机关联系电话    

陕公网安备 61010202000189号

版权所有: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主办  陕西省环境信息中心维护     您是第 位访问者      陕ICP备05006797号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大楼10层     邮编:710006   网站标识码:610000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