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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陕西省山阳县寨子沟金矿选尾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陕环评批复〔2024〕41号

来源:环评处      发布时间:2024-12-31     公文时效:     【字体:

陕西富新振兴矿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审批<陕西省山阳县寨子沟金矿选尾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陕富矿司字〔2023〕43号)收悉。经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2024年第12次会议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陕西省山阳县寨子沟金矿选尾工程位于商洛市山阳县小河口镇。选矿厂工艺主要包括:两段一闭路破碎—两段闭路磨矿—浸前浓密—预浸—炭浸—载金炭解电解—熔炼等过程,金矿石处理规模9万吨/年(300吨/天),最终产品为合质金。尾矿经泵加压输送至尾矿库尾矿脱水车间,经双氧水脱水破后,由胶带输送机送至大柳树沟尾矿库干式堆存。大柳树沟尾矿库设计最终堆积坝顶标高为1135米,设计坝高为99.0米,有效库容为110万立方米;服务年限:不小于13年(采场基建期2年,投产期1年,达产期9年,减产期1年)。项目总投资3.3亿元,其中环保投资1625.5万元,占总投资的4.92%。

经审查,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项目建设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和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来源于矿石运输、原矿仓装卸粉尘、破碎筛分车间粉尘、粉矿仓粉尘、炼金等工序产生粉尘等。本项目在破碎、筛分车间和粉矿仓设置局部封闭,采用布袋除尘器工艺,处理后经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污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产生活污废水全部利用不外排。选矿厂建设一座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为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沉淀池+消毒+污泥好氧消化池,处理后水质应满足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中绿化用水标准要求,优先作为绿化用水及道路浇洒用水,剩余部分回用至生产,不外排。选矿厂废水主要为浓密机溢流水、尾矿库坝下渗水和尾矿压滤滤液。浓密机溢流进入厂前回水池返回选矿工艺使用,尾矿库坝下渗水经坝下回水池收集后通过管道输送至厂前回水池,尾矿压滤滤液进入尾矿脱水车间回水池,经管道扬送至选厂高位回水池回用,不外排。尾矿浆添加双氧水破氰后的洗液在滤饼洗涤中循环使用,不外排。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矿、炉渣等,尾矿经双氧水脱水破氰,含水率不高于20%后,全部进入尾矿库进行处置,同时根据《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规定,进入尾矿库的尾矿所有指标应不超过《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中危险废物允许填埋的控制限值;中频炉炼金过程中产生的炉渣,经收集后返回球磨车间作为原料重复使用。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废活性炭、解吸电解沉淀污泥、废机油等,解吸电解车间贫液沉淀池污泥经收集后返回浸出车间处理;废机油、危险化学品包装袋、项目吸附使用的活性炭等在危废贮存库暂存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主要为办公、生活垃圾,多为塑料包装袋、果皮纸屑等,经分类收集,定期委托环卫部门处理。

(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着重关注炭浸、载金炭解吸电解、双氧水脱水破氰等生产环节,并按规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储备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按照分区防渗要求加强地下水及土壤污染防治,制定并落实年度地下水、土壤自行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要加强自行监测全过程管理,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强化现场监测质量管理,完善原始监测记录,保存完整的现场监测活动真实性相关材料。

(七)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陕西富新振兴矿业有限公司置换尾矿库建设指标情况的函》(商政函〔2024〕33号)要求,用山阳县安旺银业有限公司银厂沟尾矿库和旬阳县五联宏发矿业有限公司山阳分公司太阳关查家洼尾矿库置换新建山阳县寨子沟金矿柳树沟尾矿库,两座被置换尾矿库不得投运。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成后,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选址、建设、运营全过程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公开环境信息的主体,你公司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依法依规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畅通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渠道,保障可能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公众的环境权益。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决定项目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及山阳县分局负责该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你公司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别送上述生态环境部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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