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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汉中鼎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重新申请的批复

陕环批复〔2024〕114号

来源:固体处      发布时间:2024-11-21     公文时效:     【字体:

汉中鼎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陕西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重新申请收悉,经我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审查委员会2024年第6次审查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汉中鼎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川镇胡家渡村,危险废物经营设施位于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川镇胡家渡村,地理坐标:东经33°6'33.98",北纬106°47'48.98"。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陈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MA6YXHFF3A。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如下:

(一)经营方式:收集、贮存、利用。

(二)经营类别:HW17表面处理废物(336-051-17、336-052-17),HW23含锌废物(336-103-23、312-001-23、900-021-23),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321-004-48、321-005-48、321-007-48、321-008-48、321-009-48、321-010-48、321-014-48、321-019-48、321-021-48、321-027-48、321-028-48、321-029-48), HW49其他废物(900-039-49、900-041-49)。

(三)经营能力:15万吨/年。

(四)有效期:2024年1120日至2029年1119日。

二、经审查,我厅同意批准你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HW6107250009。经营期间严格落实以下制度: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经营活动,严格控制进厂危险废物的类别和数量,不得超范围、超能力经营危险废物。

(二)管理计划制度和申报登记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三)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七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危险废物转移相关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四)标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五)应急预案备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

(六)事故报告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七)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

(八)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确保设施运转正常,持证单位必须制定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并根据该管理措施和制度对故障、磨损,操作错误和泄漏等情况进行检查。管理措施和制度应确定需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的频率。

(九)环境监测制度:依照审批后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和相关批文,制定年度自行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确保在线监测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按规定保存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以及在线监测设施运维台账,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十)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制度:《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

你公司应遵守危险废物经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以上制度,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较大环境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我厅将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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