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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

来源:宣教处      发布时间:2024-10-24 19:41:45      【字体:

10月24日10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办新闻发布会,邀请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张斌先生、四级调研员王义君先生、一级主任科员马林先生,介绍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厅宣传教育处处长葛晗梅女士主持。

 

葛晗梅:

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省生态环境厅新闻发布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社会生活、国家治理的准绳。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中,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的依据。依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建设美丽陕西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我们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放管服力度,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美丽陕西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今天,我们邀请到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张斌先生、四级调研员王义君先生、一级主任科员马林先生,介绍我省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下面先请张斌处长介绍有关情况。

张斌:

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感谢各新闻媒体长期以来对我省生态环境法规与标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内容是介绍生态环境领域法规与标准建设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省生态环境厅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持续完善生态环境法规标准体系,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措施》,坚持把法治思维贯穿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过程,不断提升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执法能力。下面,我介绍4个方面的情况。

一、加强法治建设,扎紧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篱笆”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建设各项要求,坚持用最严密法治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年初,我厅印发了《2024年度法治建设工作要点》《2024年度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计划》,认真落实我省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措施,对生态环境领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为从根本上解决环境监测第三方服务机构数据造假问题,受省人大环资工委委托,研究起草了《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草案)》,目前该草案已经通过省人大第一次审议,年底有望正式出台,届时我省将成为全国首家出台环境监测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管法规的省份。为持续推进关中地区空气质量改善,削减关中地区垃圾焚烧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今年4月份,经省政府同意,我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我省第7部生态环境强制性地方标准《关中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61/1830-2024),对削减大气中的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坚持依法行政,不断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我厅认真贯彻落实新出台的《陕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大对行政执法事项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力度,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一是深入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定《2024年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稽查工作计划》,围绕现场执法、执法案卷、移动执法系统建设使用、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及执法着装等内容,严格开展执法监督。

二是加强法制审核力度。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及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厅内各部门凡提请厅务会议讨论事项,须先进行法制审核,凡涉及市场主体的政策文件,印发前须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严格落实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办法,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5项行政执法事项纳入法制审核,今年以来,对235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了法制审核,纠正问题6项,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三、加大“放管服”力度,深入开展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

持续开展营商环境突破年活动,紧紧围绕生态环境领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深化营商环境突破年行动方案》,制定5大项16条具体措施,每月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活动深入推进。

一是积极靠前服务,助企纾困解难。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全力做好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成立全省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工作专班,对600个省级重点项目逐月调度环评审批进展情况,采取专人负责、定期调度、提前介入、跟踪服务等措施,跟进做好保障工作。常态化开展“送法入园入企”活动,聚焦企业关心关切,针对企业在环保法规、自行监测、执法检查、绩效评级等工作中的问题和困惑,组织厅法规处、大气办和省执法总队相关人员现场对170家企业宣讲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解读有关政策,收到良好效果。

二是着眼提速增效,优化办事流程。聚焦固体废物领域行政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等事项,进一步规范申请受理、评审评估、审查公示等环节,切实增强行政审批效能。2024年以来,我厅完成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36个,审批时间平均20.7天,比法定时限压缩70%;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事项35项,比法定审查时限缩短30%。

三是深化柔性执法,实施审慎监管。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认真落实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统筹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涉企督导帮扶和检查工作。持续落实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明确轻微不罚具体标准,增设首违不罚事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今年以来,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共依据裁量权基准对企业减免处罚101次,涉及金额949.1万元。

四是强化信用评价,完善监管体系。在去年首次开展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的基础上,今年我们扩大了评价范围,共评价企事业单位4328家,较2023年增加2190家。信用激励和约束效应显现,900余家企业主动修复环境信用信息。在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中,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评级,实现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一厂一策”,避免“一刀切”。

四、健全制度保障,持续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近年来,我厅认真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扎实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完善改革配套制度。坚持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积极推动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在前期出台的“一个实施方案”和“四个办法”(即《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今年,我们又起草了《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违法案件显著轻微认定细则》,目前正在征集意见过程中,下一步报省政府同意后,将联合相关部门印发实施,推动形成“1+6+X”的制度体系,确保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鉴定评估以及修复管理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

二是强化案件线索筛查和赔偿案例实践。认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筛查、鉴定评估等工作,督促赔偿义务人参与索赔磋商、实施修复,全面履行赔偿义务。2024年上半年,我省共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53件,已结案21件,结案案件赔偿金额1亿多元。着力提升案件办理质效,针对今年6月17日泾河长武段水体变黑突发事件,近期组织开展了损害鉴定及赔偿磋商,与赔偿义务人达成了一致意见,赔偿义务人自愿承担该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14.24万元。

三是加强队伍能力建设。持续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机构建设,目前,全省共有12家鉴定评估机构,基本形成了合理布局、一强多专的鉴定评估格局。持续推进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专家库建设,专家库原有专家77人,今年,又新增环境损害类专家23人,共计100人。今年9月,组织省市公、检、法和从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人员及鉴定评估机构人员和专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系列专题培训,不断增强业务能力,提升案件办理成效。

以上是我省生态环境法规标准建设方面的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不断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重点在以下4个方面持续用力:一是持续夯实法治建设基础。紧紧围绕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坚持把法治思维贯穿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为推进陕西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二是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标准体系。配合省人大年内出台《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监督管理规定》,持续做好《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前期工作,推进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加快制定《矿渣微粉制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评价规范》等生态环境地方标准。三是持续抓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细则和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认定细则,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及重大案件督办机制,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应赔尽赔”。四是大力提高普法宣传质效。常态化开展“送法入园入企”活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结合“12·4”宪法宣传日等活动,广泛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宣传,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以上是我介绍的主要内容,谢谢大家!

葛晗梅:

谢谢张斌处长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大家提问前报一下所在新闻机构的名称。

 

中国城市网记者:

刚才的发布辞中提到“6.17”泾河长武段水体变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损害赔偿一事,请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马林:

谢谢您的提问。我就“6.17”泾河长武段水体变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损害赔偿作以介绍:

2024年6月17日8时33分,我厅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称,泾河长武段水体变黑。经长武县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沿上游追踪发现,泾河支流甘肃省宁县马莲河入境处水体全部发黑汇入泾河。据甘肃省生态环境厅通报,污染来源系长武县上游宁县中国华能庆阳新庄煤业有限公司新庄煤矿废水排放所致。这是一起跨省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根据相关规定,赔偿权利人为陕西省人民政府,我厅作为陕西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该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损害赔偿工作。

6月20日,我厅委托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对“6.17”泾河长武段水体变黑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经鉴定评估,该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214.24万元。8月22日,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和鉴定结果,我厅邀请甘肃省生态环境厅、陕西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组织咸阳市生态环境局、长武县政府、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我厅法律顾问以及赔偿义务人中国华能庆阳新庄煤业有限公司新庄煤矿在事发地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磋商会上,与会人员就磋商案由、损害事实、鉴定评估结论以及焦点问题发表了意见和辩论,经过磋商,与赔偿义务人中国华能庆阳新庄煤业有限公司新庄煤矿达成了一致意见,赔偿义务人自愿承担该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14.24万元的经济赔偿,并签订了赔偿协议。

本案作为我省今年首例跨省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我厅在获取案件线索后,积极与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开展合作、精准采取措施、科学有效处置,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协议签订等环节始终与各方保持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在本案过程中,我们通过对涉事污染企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宣传教育,督促赔偿义务人落实主体责任,促使企业从起初的“不愿赔”,到“应该赔”,最终转变为“主动赔”,积极履行了赔偿责任,为开展跨省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葛晗梅:

谢谢马林先生的介绍,请继续提问。

环境保护杂志社记者:

我们关注到,我省出台了《关中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请问该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环境效益?

马林:

感谢您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近年来,随着高效除尘、脱硫和脱硝等一系列焚烧炉烟气治理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为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污染控制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因此,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存在较大的减排空间。为改善我省特别是关中地区大气环境质量,缓解现有及规划建设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对关中地区环境空气质量带来的影响,今年4月12日,经省政府同意,我厅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中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这是我省出台的第7部生态环境强制性地方标准。

与之前执行的国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及修改单相比,我们省这个标准重点关注了焚烧烟气污染物的有组织排放,也就是通过烟道排放口集中排放,对其排放限值进行了重点管控。结合我省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特点、污染防治水平及空气质量改善的需求,在国标的基础上收严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和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二噁英类排放限值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同时,增加了氨排放控制指标。经测算,标准施行后,可削减关中地区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情况为:SO2减排量736.5吨/年,削减比例为52.6%;NOX减排量2348.1吨/年,削减比例为53.7%;颗粒物减排量210.1吨/年,削减比例为60.0%,将对关中地区大气治理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最后,介绍一下标准执行时间的问题。考虑到要执行这个标准,大部分垃圾焚烧企业需要进行烟气治理提升改造,因此,我们综合考虑技改过程中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时间,针对不同所属地及单台设计处理量的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执行标准的时间不同。新建生活垃圾焚烧炉,自今年4月15日起实施;现有位于城市(市区)的生活垃圾焚烧炉和位于县级市、县城的单台设计处理量大于等于700吨/日的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现有位于县级市、县城的单台设计处理量小于700吨/日的生活垃圾焚烧炉,自2027年4月1日起实施。

葛晗梅:

还有一个问题,请提问。

中国环境报社记者:

昨天,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发布了2023年度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初评结果的通告,请问这次评价的范围有哪些,评价等级如何确定?评价结果如何并将如何应用?

王义君:

谢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

按照《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和要求,今年我厅组织力量对2023年度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情况进行了评价。本次环境信用评价也是我省自评价办法制定以来,第二次开展的全省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本次评价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履约的企业、环境监管重点单位、2023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其有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的共计4328家企事业单位纳入环境信用评价,同时鼓励未纳入上述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向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本次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采取“统一组织、市级评价、省级核查、归口发布”的方式和步骤组织实施。即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实行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管理本省企事业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公布全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适用本办法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初评,将评价结果报送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根据《陕西省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依据计分情况,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企业的生态环境信用分值为90分(含90分)以上,并满足以下条件:5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3年内未发生因履职不到位而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3年内未作为典型案例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开通报,3年内未有中、省挂牌督办环境问题,1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重点涉气单位绩效等级不可为最低等级。

B级企业的生态环境信用分值为60分(含60分)-90分;以及生态环境信用分值90分(含90分)及以上,但5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或3年内发生因履职不到位而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3年内作为典型案例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开通报,或3年内有中、省挂牌督办环境问题,或1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或重点涉气单位绩效等级为最低等级的,评定为B级。

C级企业的生态环境信用分值为40分(含40分)-60分;以及生态环境信用分值60分(含60分)-90分,但3年内发生因履职不到位而致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3年内作为典型案例被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公开通报,或3年内有中央挂牌督办环境问题,或1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评定为C级。

D级企业的生态环境信用分值为40分以下。

9月初,我厅完成对2023年度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初评工作,目前已经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我厅网站公开结果,并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本次参评4328家企事业单位,评价结果为A级819家、占18.92%;B级3137家、占72.48%; C级293家、占6.77%;D级79家、占1.83%。本次评价因受“5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等降级限定条件,由A级降为B级的75家;由B级降为C级的36家。一个企事业单位在评价中得多少分,被定为哪一级,是依据评价指标中,该企事业单位在“行政执法信息、司法信息、社会责任信息”三大方面产生的信用信息,根据对应指标项加减分计算得出。

在结果运用方面,被评为A级的企事业单位,优先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优先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奖励性措施。连续两年被评定为A级的,被纳入守信激励对象,今年将有307家企事业单位被纳入守信激励对象。被评定为D级的企事业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并增加“双随机、一公开”的抽查频次,暂停生态环境专项资金或者其他生态环境资金补助,取消法人及其负责人生态环境评优活动的参评资格。

葛晗梅: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记者朋友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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