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在部分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按照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要求,我省拟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地区执行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我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部分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土壤处 郑琛嘉
联系电话:029-63916271
传真号码:029-63916272
通讯地址: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大楼11层土壤处
邮政编码:710000
电子邮箱:3519311921@qq.com
附件:1.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部分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部分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意见征集情况】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于2023年11月30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在部分区域执行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截至意见征集期满,我厅未收到有效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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