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在部分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意见的通知
按照生态环境部等5部委《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要求,我省拟在部分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地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我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部分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
联系人: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土壤处 郑琛嘉
电话:(029)63916271
传真:(029)63916272
通讯地址: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大楼11层土壤处
附件:1.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部分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关于《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部分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0月31日
【意见征集情况】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于2023年10月31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在部分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意见的通知,截至意见征集期满,我厅未收到有效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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