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时间: 2023-07-20 09:5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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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二十大精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不断提高我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加强“两高”项目管控,落实排污许可证对减污降碳的支撑保障作用,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8月4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我厅,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排污许可管理处贺嘉男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省政府前大楼十层

电 话:029-63916190

传 真:029-63916190

邮 箱:290689417@qq.com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20日

征求意见结果:《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征求了厅内9个相关处室和13个市(区)生态环境局意见建议。共收集反馈意见12条,采纳或部分采纳意见5条,未采纳意见7条,未采纳意见经再次沟通后已达一致。

 

附件

 

关于发布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

核发目录(2023年本)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按照《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环综合〔2022〕42号)《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规范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加强“两高”项目管控,落实排污许可证对减污降碳的支撑保障作用,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现予以发布,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

二、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

三、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附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

(2023年本)

 

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本《目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一、石油、煤炭及其加工业

(一)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二)煤制液体燃料生产中煤制油、甲醇、乙二醇、乙醇生产。

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一)无机碱制造中烧碱、纯碱生产

(二)无机盐制造中电石生产

(三)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中乙烯生产

(四)氮肥制造中合成氨生产

(五)磷肥制造中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生产

三、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一)水泥制造中水泥(熟料)制造

(二)平板玻璃制造

(三)建筑陶瓷制品制造

(四)卫生陶瓷制品制造

四、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一)炼铁中高炉法炼铁

(二)炼钢

五、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一)铝冶炼中电解铝生产

(二)铜冶炼

(三)铅锌冶炼

(四)硅冶炼

(五)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

(一)火力发电

(二)热电联产

(三)生物质发电中生活垃圾、污泥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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