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问答
问1:什么是规划环评?
答:规划环评全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是指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指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问2:规划环评对于规划有什么作用?
答:规划环评主要论证规划方案的生态环境合理性和环境效益,提出规划优化调整建议,明确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建议和管控要求,为规划决策和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管理提供优化依据。
问3:为什么要开展规划环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规定:编制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问4:哪些规划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相关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文化产业示范区等开发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等产业园区区域开发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问5: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哪些类型?
答:规划环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两种形式:一是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适用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二是环境影响报告书,适用其他专项规划。
问6:我省对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范围如何规定的?
答:《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对我省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报告书的规划范围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修编)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范围如下:
(1)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水资源战略(综合)规划及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等涉及水利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规划;水利发展规划;防洪、治涝、抗旱、灌溉等专业规划或专项规划;
(3)农业发展规划;
(4)商品林造林规划;
(5)能源重点专项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煤炭发展规划和石油、天然气发展规划;
(6)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的总体规划;
(7)省级地质勘查规划、设区的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点矿种专项规划;
(8)港口布局规划、航道布局规划、公路运输枢纽总体布局规划以及其他指导性的交通运输规划;
(9)涉及秦岭区域的水土保持、天然林保护、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保护性规划;
(10)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修编)专项规划时,应当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范围如下:
(1)工业各行业规划;
(2)种植业发展规划、渔业发展规划、乡镇企业发展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3)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规划,流域水电规划;
(4)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含供水、地下水)等专业规划,河口整治、水库建设、跨流域调水、采砂规划等专项规划;
(5)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流域(区域)和省级内河航道建设规划、公路运输枢纽总体规划、公路网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地方铁路、机场建设规划;
(6)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7)旅游景区的总体规划;
(8)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规划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开发利用规划;
(9)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10)涉及秦岭区域的水资源保护利用、矿产资源开发、旅游开发等专项规划;
(11)其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
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修编)属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说明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所在设区的市已有相应规划并且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
第九条 产业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区域开发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问7:规划环评什么时候开展?
答:规划环评与规划编制实行同步开展。政府、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等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
问8:规划环评文件由谁编制?
答: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政府、部门或园区管理机构等规划编制机关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符合《规划环评技术导则 总纲》等技术规范。
问9: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编写内容有哪些?
答:《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 (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问10: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有哪些?
答: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3)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按照《陕西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程(试行)》第三项要求,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总则。
(2)规划分析。
(3)现状调查与评价。
(4)环境影响识别与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5)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6)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建议。
(7)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8)如规划方案中包含具体的建设项目,应给出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内容要求和简化建议。
(9)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计划。
(10)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开展公众参与,说明公众意见、会商意见回复和采纳情况。
(11)评价结论。
问11: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是否需要组织审查?
答: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不需要组织审查。编制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规划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之前,应征求审批规划的人民政府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审批规划主管部门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意见。
问12: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谁来组织审查?
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规划环评实行同级审查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其所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专项规划,在审批前由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审批部门组织审查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区域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所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区域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问13:申请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需要哪些材料?
答:按照《陕西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程(试行)》要求,规划环评编制机关申报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材料应当包括:
(1)规划编制机关申请组织规划环评审查的公函;
(2)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涉密内容除外)纸质版(送审稿)和电子版、规划文本(草案)纸质版和电子版;
(3)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单位及编制人员情况表;规划环境影响报送信息登记表;
(4)规划区视频资料(规划区环境现状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
问14: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有哪些程序?
答:按照《陕西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程(试行)》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受理规划环评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召集或会同规划审批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组织召开由相关部门、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专家、规划编制机关、环评技术机构等参加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会议。成立由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审查小组成员经讨论后,现场形成审查小组意见。意见须经审查小组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审查小组审查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规划编制机关组织完善相关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并抄送规划编制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
问15: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环评审查中要做哪些工作?
答: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环评审查中要做好以下工作:
(1)按规定报送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材料。
(2)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审查会并汇报有关情况,回答审查小组问询。
(3)会同规划环评编制单位,根据审查小组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稿),同时结合提出的优化调整建议修改完善规划(草案),并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稿)、审查意见修改清单、规划优化调整建议采纳及不采纳说明、规划(草案)文本等资料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问16: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如何联动?
答:规划环评结论应作为建设项目环评重要依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基础条件完善、有效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满足“三线一单”等相关要求的合法园区,入园项目环评按规定实行降级或简化。
问17: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是否开展规划环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八条规定: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问18:什么是规划环评跟踪评价?
答:指规划编制机关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对已经和正在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价,分析规划实施的实际环境影响,评估规划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研判规划实施是否对生态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对规划已实施部分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对规划后续实施内容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或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问19:如何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
答: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以及实施五年以上的产业园区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也应当及时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采取改进措施或者修订规划的建议。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采取改进措施或者对规划进行修订。
问20:生态环境部门如何对规划及规划环评实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管?
答:按照《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生态环境部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省及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每年选取本级和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等重点领域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主要检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严重失实等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