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策问答
问1:什么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也就是建设项目环评,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通俗说就是分析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问2:建设项目为什么要进行环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问3:建设项目环评有哪几种类型?
答: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具体分类管理名录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0年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
问4:谁来开展环评?
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部令 第41号)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编制单位包括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和自行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应当是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 第9号)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的要求。
问5:建设单位应何时完成环评手续?
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填报环评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问6:是不是所有环评文件都需要审批,应由哪级审批?
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评审批部门审批。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无需审批。
环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建设单位应在查阅《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 年本)》《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及项目所在地市级分级规定后,综合判断审批权限。也可以咨询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或环评审批部门。
问7: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依法审批包括申请、受理、评估、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建设单位作为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向省生态环境厅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需提供: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文件;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③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④公众参与说明(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提供)。向市、县级环评审批部门报批环评文件时,可在相应办事指南中查询,也可咨询当地环评审批部门。
目前,省生态环境厅实行“不见面”审批。建设单位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zwfw.shaanxi.gov.cn/icity/public/index)提交建设项目环评相关资料电子版,环评审批部门进行形式预审,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告知办理时限,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对材料不齐全的,将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材料。通过网上预审后,建设单位将项目环评相关资料纸质版提交省政务中心(地址: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电话:89312345)大厅窗口。
省生态环境厅接到省政务中心转来项目环评资料后进行10个工作日网上受理公示,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评估、审查。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拟审批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作出审批决定,并在网上进行7日审批公告;未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即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省生态环境厅将决定文件送达省政务中心,省政务中心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决定文件。
问8:环评文件审批时限是多少?
答:环评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问9:环评文件批准后有效期限有多长?
答: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经批准后长期有效。但存在几种特殊情况:
一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问10:建设单位未办理环评手续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问11: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建设项目环评有什么规定?
答:按《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环评〔2018〕18号)要求,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应先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建设单位主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有审批权的环评审批部门应根据技术评估和审查结论分别作出相应处理:对符合环评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批准决定,并出具审批文件;对不符合环评审批要求的,环评审批部门依法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问12:如何认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答:建设项目在发展改革部门按一个建设项目进行核准、备案,应当以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对项目开工前已取得核准、备案文件,且核准、备案文件中明确说明该项目是分期建设的,可以当期工程总投资额作为处罚依据。
对项目核准、备案文件中未明确该项目是分期建设的,建设项目基本建成但未全部建成,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属于仍处于建设过程中,应当依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第五条、第六条,认定其总投资额。
问1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编制质量问题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问14:如何界定建设项目是否发生重大变动?
答: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属于重大变动的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评审批部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管理。
对国家和地区已发布行业重大变动清单的,建设单位对照清单自行进行重大变动的判定并开展相应工作。目前,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已分批发布了29个行业重大变动清单,其中,水电、水利、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等9个行业可查阅环办〔2015〕52号文件;输变电建设项目可查阅环办辐射〔2016〕84号文件;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电镀、钢铁、炼焦化学、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铝冶炼等14个行业可查阅环办环评〔2018〕6号文件;淀粉、水处理、肥料制造、镁钛冶炼、镍钴锡锑汞冶炼等5个行业可查阅环办环评函〔2019〕934号文件。化学原料和制品制造、煤化工、铁合金、铸造、固体废物利用及处置、城镇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家具制造等尚未发布重大变动清单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可查阅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文件。
对于国家和地区尚未颁布重大变动清单的行业,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工程变动后的环境影响变化情况(包括因工程变动导致的有利和不利环境影响)材料,自行进行重大变动的判定并开展相应工作。建设单位无法自行判定的,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工程变动后的环境影响变化情况(包括因工程变动导致的有利和不利环境影响)材料,按照现行分级审批规定报环评审批部门认定。
建设单位对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的自行判定结论负责。
问15:建设单位如何获取排污总量指标?
答:国家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涉及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获取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1] 、氮氧化物等四项污染物排放指标,由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单位在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进行注册、报名,省生态环境厅按照《陕西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和《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算指南》(试行)审核后,排污单位通过陕西省排污权交易获取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削减替代获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后出具批复。榆林市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榆林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涉重金属行业建设项目获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意见》(环土壤〔2018〕22号)明确了“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建设单位向所在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涉重金属行业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项目所在市完成了中、省下达的重金属减排任务,且申请项目所需重金属排放量小于当地减排剩余总量的,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出具有关“等量替换”的复函,并报省厅备案;如项目所在市未完成中、省下达的重金属减排任务、或因当地没有涉重企业无基础排放量、或企业项目所需重金属排放量大于当地减排剩余总量,确需支持的省级重点或高新技术推广等项目预审通过的,由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企业涉重项目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项目产业政策、全省减排完成情况及未来减排任务实施计划等情况作出决定。[2]
问16: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如何落实区域削减?
答:针对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市级参照执行),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标的进行区域等量削减,不达标区域进行倍量削减,同时还要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优先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采取的治理措施(含关停、原料和工艺改造、末端治理等)。区域削减措施原则上应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或市级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削减量不足时,可来源于省级行政区域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
区域削减要求。建设项目应满足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应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
责任主体。区域削减方案由建设单位、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及做出落实承诺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确认,并明确各方责任。
问17:哪些建设项目不能获得环评审批?
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3] 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五种情形,即平常所说的“五个不批”:
一是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是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是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是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问18:《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对公众参与和监督有什么规定?
答:一是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单独编制公众参与说明,并纳入环评审批的受理要件,同步受理同步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真对待公众意见;二是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义务,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公众参与说明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公众参与程序是否符合《公参办法》规定进行审查;三是严惩违法和失信行为,对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形,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成建设单位重新征求公众意见,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公参过程中弄虚作假,致使公众参与说明内容严重失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上述措施也是对公众参与是否充分的保障和救济措施,遏制环评公参弄虚作假等行为,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问19:合法生产煤矿生产能力变化与已批复环评文件不一致问题有什么规定?
答: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20〕63号)明确:单个煤矿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增加幅度超过规划确定规模30%及以上的,属于规划的重大调整,应先行修编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同步开展规划环评,规划环评结论作为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单个煤矿生产能力较原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增加30%及以上的,应依法重新开展环评;原环评文件设计生产能力增加30%以下的,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未按上述规定完成环评手续的,煤矿不得按照核定变化后的产能组织生产。
问20:哪些建设项目需要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
答: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的公告(2020年 第54号)规定:纳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的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磷酸盐,煤等4类矿产工业活动需要编制环境影响书(表),并且原矿、中间产品、尾矿、尾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贝可/克(Bq/g)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并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同步报批;建设单位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当组织对配套建设的辐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组织编制辐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纳入验收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