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20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情况的通知
来源: 大气办 发布时间:2021-03-23 公文时效:有效 【字体:大 中 小】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的通知》(环办便函〔2021〕7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20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请按照《2020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编写提纲》(见附件1),组织编写2020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填写《2020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主要数据表》(见附件2),同时报送市(县)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联系人(见附件3),并于2021年3月17日前反馈,电子版发至联系人邮箱。省属管辖县级市(县)神木市、府谷县由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通知并汇总分列统一报送。
联系人: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侯添
电 话:029—63916264
传 真:029--63916224
邮 箱:2625547611@qq.com
附件:1.2020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2.2020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主要数据表
3.市(县)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联系人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2日
附件1
2020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一、声环境质量状况。包括城市功能区声环境、区域声环境和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
二、2020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一)现行有效的地方环境噪声标准和技术规范,2020年印发的噪声污染防治文件。
(二)噪声投诉及处理情况。统计不同途径(如市长热线“12345”、环保“12369”、公安“110”、城建“12319”等)受理的噪声投诉件数、办结率、在环境污染投诉中所占比例及噪声投诉主要类别。
(三)噪声源监督管理。
1.交通运输噪声监督管理情况。包括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采取的禁鸣、限行、限速、安装机动车违法鸣笛抓拍系统等管理措施情况,采取低噪声路面、轨道减振降噪设备设施、声屏障、隔声窗等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手段情况,以及实施上述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的线路长度、敏感建筑物的户数和经费投入等情况。
机场周边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有关部门统计本行政区域民用机场采取的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安装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以及经费投入情况。
2.施工噪声监督管理情况。包括在建施工工地数(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安装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的施工工地数和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总套数,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隔声罩、隔声棚、移动声屏障等综合降噪措施情况,夜间施工审批管理情况和审批次数,施工噪声处罚案件数和罚款金额。
3.社会生活噪声监督管理情况。包括城市居民小区自治管理噪声情况,公共场所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屏数量,绿色护考、安静居住小区创建情况等。社会生活噪声处罚案件数和罚款金额。
4.工业企业噪声监督管理情况。包括实施噪声治理的工业企业数及经费投入情况,受到处罚的企业数及处罚金额,噪声税缴纳企业数及缴税金额。
(四)城市声环境质量管理。包括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及公开情况,新建住宅声环境质量公示情况,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情况,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情况等。
(五)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发布情况,噪声污染防治公众宣传和公众参与情况,噪声科研情况等。
三、2020年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经验总结,侧重城市噪声管理工作经验的总结。
四、2021年及“十四五”期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计划。
附件2
2020年度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主要数据表
表1 2020年印发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文件
名 称 | 印发时间(年/月/日) | 实施时间(年/月/日) | 印发部门(全称) |
注:填报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包含地级市所辖县)、省辖县级市的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文件
表2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与调整工作
城市名称 | 首次区划完成时间(年) | 最近一次区划调整完成时间(年)及发文文件(含文号) | 区划完成后是否布设或 调整了声环境监测点位 | 备注 |
市级 | ||||
所辖区(县)1 | ||||
…… |
注:1.每个县级及以上城市分别填报,如所属地级以上城市统一划分调整,请备注“统一区划”
2.若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则填“无”
3.区划完成后,若布设或调整了声环境监测点位则注明年份,若未布设或调整则填“否”
表3 2020年环境噪声投诉基本情况
地区名称 | 环境投诉总数(件) | 环境噪声投诉数量(件) | 办结率(%) | 数据来源 | 各类环境噪声投诉数量(件) | |||
社会 生活 噪声 | 建筑 施工 噪声 | 交通运输噪声 | 工业 企业噪声 | |||||
注:1.统计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包含地级市所辖县)、省辖县级市相关部门收
到的环境噪声投诉案件数
2.“数据来源”指接受环境噪声投诉的部门,如市长热线“12345”、环保“12369”、公安“110”、
城建“12319”等
表4 2020年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情况
城市名称 |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及管理措施 | 采取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的线路长度、敏感建筑物的户数 | 投入治理经费 (万元) |
禁鸣、限行、限速、安装机动车违法鸣笛抓拍系统 | |||
低噪声路面 | |||
轨道减振降噪设备设施 | |||
声屏障 | |||
隔声窗 | |||
…… |
注:1.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包含地级市所辖县)、省辖县级市分别填报
2.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所开展的具体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可增项。如采用了减振扣件
进行轨道减振降噪,应填写“减振扣件”
3.不包括机场周围区域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情况
表5 2020年民用机场周围区域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情况
民用机场名称 | 机场周围区域航空器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 投入治理经费(万元) |
机场1 | ||
机场2 | ||
机场3 | ||
…… |
注:1.由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填报每个民用机场相关数据
2.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所开展和采取的具体机场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可增项
表6 2020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情况
城市名称 | 在建施工工地数(5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个) | 安装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的施工工地数(个) | 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隔声罩、隔声棚、移动声屏障等数量(个) | 夜间审批的施工工地数(个) | 施工噪声处罚案件数和处罚金额(万元) |
注: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包含地级市所辖县)、省辖县级市分别填报
表7 2020年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情况
城市 名称 | 安静居住小区创建数量(个) | 绿色护考覆盖考试类别 | 绿色护考覆盖考生数量(人数) | 社会生活噪声处罚案件数(个) | 处罚金额 (万元) |
注:1.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包含地级市所辖县)、省辖县级市分别填报
2.“绿色护考覆盖考试类别”填本城市已开展绿色护考的所有考试名称,如中考、高考、公
务员录用考试等
3.“绿色护考覆盖考生数量”填本城市绿色护考受益的考生数量
表8 2020年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情况
城市名称 | 实施噪声治理的工业企业数(个) | 投入治理经费(万元) | 受到处罚的企业数(个) | 处罚金额(万元) | 噪声税缴纳企业数(个) | 缴税金额(万元) |
注: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包含地级市所辖县)、省辖县级市分别填报
表9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数量及应用统计情况
城市名称 | 设备总数 (台套) | 设备应用情况(台套) | |||||||
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⑧ | ||
注:1.省级所属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包含地级市所辖县)、省辖县级市分别填报
2.设备应用情况中填写每类应用对应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数量,设备应用情况的总和应
等于设备总数。编号①~⑧分别对应:
①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用于开展功能区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工作
②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用于开展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工作
③施工噪声源监测,指对建筑施工噪声进行监测
④公共场所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屏,指在人群集中或需要严格控制声环境质量的位置
安装的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屏
⑤工业噪声源监测,指对工业噪声源进行监测
⑥机场周围区域噪声监测,用于机场周围区域航空器噪声监测
⑦科研监测,用于获取噪声科研数据的监测工作
⑧其他,不适用于以上7种类型的情况。填报时需注明使用用途
表10 生态环境部门环境噪声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
地区 名称 | 环境噪声行政管理人员数(个) | 监测机构专门负责环境噪声监测的部门及人员数 | 环境噪声监测兼职人员数(个) | |
部门(有/无) | 人员数(个) | |||
市级 | ||||
所辖区(县)1 | ||||
所辖区(县)2 | ||||
所辖区(县)3 | ||||
…… | ||||
汇总 |
注:1.省级所属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包含地级市所辖县)、省辖县级市分别填报
2.噪声行政管理人员,指主要负责噪声管理的行政在编人员
3.按实际情况填写监测机构专门负责噪声监测的部门,如有则注明具体部门名称,如“物理室”,对应填写该部门噪声监测人员数;如无则填“无”,对应噪声监测人员数填0
4.噪声监测兼职人员,指有环境噪声监测上岗证且参与噪声监测的在编人员
表11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情况
城市 名称 | 明确各类噪声职责划分的政府文件(含文号) | 社会生活噪声 | 建筑施工 噪声 | 工业 企业 噪声 | 交通 运输 噪声 | ||||
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噪声 | 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中排放的噪声 | 居民住宅区或家庭室内排放的噪声 | 夜间施工审批 | 其他 | |||||
注:1.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包含地级市所辖县)、省辖县级市分别填报,请填写具体监管部门,如环境、住建、城管、公安、文化等
2.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监管部门,可增项
表12 2020年立项的噪声科研项目
项目名称 | 组织立项单位 (全称) | 承担单位 (全称) | 项目资金 (万元) | 起止时间 |
注:省级所属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包含地级市所辖县)、省辖县级市的科技部门立项的噪声科研项目和环境部门承担或立项的噪声科研项目
附件3
市(县)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联系人
地市 (区县) | 人 员 | 处(科)室名称 | 职 务 | 办公电话 | 手 机 | 传 真 | 电子邮箱 |
主管局长 | |||||||
工作人员 | |||||||
技术支持 单位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