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来源: 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1-03-15 公文时效:有效 【字体:大 中 小】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按照《陕西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和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陕环办发〔2020〕87号)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决定开展2021年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执法行动。
一、检查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执法监管力度,强化“按证排污,自证守法”理念,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转变监管理念,推进正面清单管理措施,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探索“一证式”执法监督模式,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
违法者利剑高悬。
二、检查内容
按照《条例》相关要求,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排放口与许可证匹配情况、总量排放及达标排放情况、执行报告报送情况、环境管理台帐建立情况、许可管理类别降级情况、自行监测要求落实情况和排污信息公开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执法按照省级抽查、各市自查的方式开展。各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于3月20日前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执法任务、执法名单等事项。
重点管理类许可证,各市(区)按照省上下达的重点管理类企业名单(共740家,名单联系省厅联系人)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库,按照不少于60%比例抽查。各市(区)检查从通知印发起开始,至4月20日结束。省级抽查时间及具体企业由检查组另行通知。
简化管理类许可证,各市(区)按照发证数量15%的比率,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抽查,至8月底前结束。
登记管理类排污单位,各市(区)根据许可证核发部门提供的未登记企业线索进行核实,至8月底前结束。
四、人员分组
本次专项执法行动由省厅统一安排部署,省级检查组由省厅执法局、排污许可处和省执法总队、调查评估中心,以及相关地市的执法业务骨干组成(见附件1)。各市(区)于3月20日前上报一名工作联络员并选派两名业务骨干参加省级检查组(见附件2),并负责联络、现场执法和信息报送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区)要高度重视这次专项执法行动,严密组织市级自查行动,积极配合省厅工作,定期报送工作情况,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完成。省级专项执法行动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本组的安全、组织、纪律、协调等工作。
(二)规范检查方式。各地在检查过程中必须使用移动执法装备,现场检查、现场问询、现场制作检查笔录、现场收集影像资料,做好违法行为取证工作,做到实事求是,证据确凿,依法依规。现场需要对企业排放进行监测的,及时协调通知被检查市(区)、县给予监测技术支持,监测结果及时向检查组提供。省级检查组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各市(区),各地对省级移交及本级自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责任到人,确保问题按期整改完成。此次检查中违反《条例》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整改到期后各市(区)要及时组织复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区)要加强排污许可证后执法宣传,提醒和帮助企业开展违法自纠,对于顶风作案的典型案件,发现一个、查处一个,达到处罚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省厅公众号“排污许可”专栏,将集中展示各地工作成效。
(四)严格廉政纪律。各级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细则》的及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要求,不得参加与检查无关的活动。
请各省级检查组于4月25前提交排污许可证后执法行动工作报告及问题汇总表,各市(区)于4月30日前向省厅报送排污许可证后执法行动阶段性工作报告及问题汇总表,9月15日前向省厅报送排污许可证后执法行动年度工作总结及问题情况汇总表(含整改情况),以上材料报送的汇总表内容见附件3,以EXCEL表格格式填报,电子版发请发邮箱。省厅将根据检查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和公开。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12日
附件2
联络员及参加省级检查组人员报名表
市(区)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务 | 手机号 |
附件3
排污许可证后执法行动问题汇总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市县 | 行业 | 违法问题 | 违法行为类型 | 采取行政措施类型 | 行政处罚金额 | 整改情况 | 备注 |
小计 | |||||||||
备注:1、违法行为类型按照超标、遗漏排污口,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无组织管控不力、特殊时段违反排污许可规定,超过许可种类排放污染物,未按要求报送执行报告,台帐未建立,自行监测未落实,排污信息未公开,降级,未登记及其它; 2.采取行政措施类型按照责令改正,罚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依法关闭、行政拘留、查封扣押、移送司法及其它填报; 3.整改情况请与排污许可证后执法行动年度工作总结一并报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