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报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行政执法案卷网络评查情况的函
来源: 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20-10-27 公文时效:有效 【字体:大 中 小】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生态环境局:
按照《2020年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省厅于9月27日至29日组织开展了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行政执法案卷交叉评查和点评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评查共在生态环境部《行政处罚信息系统》中随机抽取的各市(区)生态环境局及其推荐的24个大练兵表现突出县级候选集体共计74份案卷进行了交叉评查。其中,各市(区)和推荐的候选县级集体分别抽取2份案卷(1份一般行政处罚案卷和1份适用四个配套措施案卷)。
案卷交叉评查工作由13个市(区)生态环境局推荐的业务骨干组成评查组,依照生态环境部《2019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案卷评审工作指南》,坚持严格、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行政执法案卷的实体和卷面进行全面评定,所有案卷平均分为62.15分。其中13个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中的铜川和咸阳2市成绩突出,平均分为96.05分和87.22分。24个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中的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平利分局、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和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成绩突出,平均成绩分别为94.91分、93.87分、90.38分、88.20分和85.23分。西安、宝鸡和汉中3市,咸阳市三原县,汉中市勉县和安康市石泉县等3个县平均分在70分以上;韩城、榆林等6个市(区),渭南市蒲城县和西安市莲湖区等6个县平均分在50分以下(见附件)。
二、存在问题
与2019年相比,本次抽查案卷在卷面规范和实体程序方面均取得一定进步。主要表现为案卷基本要素更加齐全,调查处罚程序更加合规,自由裁量权适用更加恰当,法律法规程应用更加准确,重大案卷及其讨论程序更加完备。但评查的74份案卷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实体方面的问题。
1.个别案卷材料严重不全,导致无法全面评价案卷。本次评查的74份案卷中,有10份案卷(占总数13.5%)因案卷材料严重不全导致无法对其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全面评查。其中一般行政处罚类案卷1份、按日计罚类案卷2份、查封扣押类案卷3份、限产停产类案卷1份、移送拘留类案卷3份。抽卷过程中还发现部分案卷上传的文书模糊不清,影响了案卷的正常评查评审工作。
2.个别案件执法主体不合法。有3份案卷调查取证的调查人员少于2人,有4份案卷执法证件过期。
3.个别案卷违法主体信息不一致。其中有3份案卷行政处罚等决定书中的当事人与证据材料所指向的违法主体名称不完全一致;有1份案卷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时未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作为当事人;有2份案卷同一案件不同文书中的当事人名称不一致。
4.部分案卷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其中有11份案卷主要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有3份案卷行政处罚等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与证据材料所指向的违法事实不符;有3份案卷行政处罚等决定书中对违法事实认定的描述与适用的法律条款不符。
5.部分案卷存在法律适用不准确。其中有8份案卷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依据的条款已失效。
6.个别案卷执法程序存在问题。其中有2份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下发日期早于调查取证或事先告知日期;有1份案卷作出行政处罚前,没有证据证明已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有2份案卷符合法定听证条件,但没有证据证明已告知当事人听证申请权,或者当事人申请听证未举行听证;有2份案卷查封扣押超过规定期限,或者未在期限届满后及时解除;有1份案卷没有证据证明已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律文书。
(二)卷面方面的问题。
根据《2020年陕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案卷评审细则》,本次案卷评查共发现案卷卷面问题246个,涉及10个案卷以上的卷面问题共有29个。
1.部分文书中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错误。其中有19份案卷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错误;有35份案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错误;有11份案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的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错误;有35份案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态环境部门名称、文书名称、发文字号错误。
2.部分案卷收集的证据不完善或信息缺失。其中有12份案卷书证无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有23份案卷的书证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或者节录本上未注明出处和“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有23份案卷的书证未注明调取时间、提供人,或提供人、执法人员未签名或者未盖章;有20份案卷的照片、录像未注明证明对象、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不完善。其中有27份案卷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的现场情况与涉嫌违法行为不相关、记录不详实;有10份案卷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有空行,空白处未注明“以下空白”或者划有斜线。
4.部分文书关键信息有误或不完善。其中案件调查报告中的案件由来、调查经过、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调查结论、提出的处理处罚建议等基本要素不齐全,涉及案卷20份;案件调查报告中违法行为事实不清楚,且与适用法条的描述不一致,涉及案卷13份。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的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和期限,涉及案卷15份;逾期不改正的法律后果描述存在问题,涉及案卷15份。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中的违法行为信息有误,涉及案卷10份,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存在问题,涉及案卷11份。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违法行为信息有误,涉及案卷14份;证据信息有误或不完善,涉及案卷15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条款序号有误,涉及案卷10份;从重、从轻、减轻或其他有裁量幅度的,未说明法定理由和依据,涉及案卷15份。
结案表中的立案基本信息,如立案日期、立案号、案由等不完整或存在错误,涉及案卷12份;案件调查处理基本信息,如处理过程、文书名称及文号、处理结果等不完整或有误,涉及案卷19份;未附执行有关文书,或附的相关文书不齐全,如没有罚没收据、后督察记录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相关文书及记载等,涉及案卷11份。
查封(扣押)审批表中查封、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型号等信息不完善,涉及案卷10份。
5.关键文书未向社会公开或案卷中无向社会公开的佐证。评查的74份案卷中,有22份案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未向社会公开;有15份案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向社会公开。
6.案卷归档不规范。其中有11份案卷无统一规范的卷皮;有28份案卷内材料排列无序、混乱。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近期,生态环境部通报了2020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年中案卷抽查情况,我省被抽查的6份案卷平均得分89.0分,全国排名第4。案卷存在上传材料严重不全、部分案卷违法事实认定不清、部分案卷执法程序不合法和部分案卷文书制作不规范等4类主要问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通报和本次案卷网络评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漏补缺,举一反三,全面提升执法案卷质量。
(一)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案卷评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案卷评查制度,把案卷评查作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抓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强化执法监督,严把办案质量关,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
(二)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案卷质量。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案卷质量是大练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要从源头抓案卷质量,规范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提升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能力,筑牢依法监管的基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法制部门要对提交审查案卷,按法律、法规和案件办理程序严把审核关,对存在问题或材料不全的案件,退回案件承办单位及时补正。确保每一份案卷从现场执法、处理处罚、后督察和信息公开等环节,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形成环环相扣的完整执法链条。
(三)严格执法程序,强化责任意识。各级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本着为党和人民利益负责、为国家负责、为生态环境事业负责的精神,坚决排除违规人为干预,确保执法程序依法合规,法律法规运用准确,自由裁量权使用合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四)规范案卷填报,加强信息公开。要按照《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有关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在按规定时限填报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的基础上,认真对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中的提示和要求,上传案件所有相关材料。行政执法案卷中的笔录、相关执法文书,力求做到内容全面,审核严格,并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附件:1.大练兵行政执法案卷网络评查成绩(各市)
2.大练兵行政执法案卷网络评查成绩(各市推荐县
区)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
大练兵行政执法案卷网络评查成绩(各市)
行政区划 | 序号 | 抽取案卷决定书文号 | 案卷类型 | 案卷成绩 | 平均成绩 |
西安市 | 1 | 陕A高新环罚[2020]2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92.00 | 77.62 |
2 | 碑环责停字【2020】1号 | 限产停产 | 63.24 | ||
宝鸡市 | 3 | 宝环罚字【2020】25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68.00 | 79.00 |
4 | 宝环渭罚〔2020〕14号 | 一般行政处罚、查封扣押 | 90.00 | ||
咸阳市 | 5 | 陕D淳化环罚【2020】6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94.44 | 87.22 |
6 | 咸环秦连罚字 [2020]1号 | 一般行政处罚、按日计罚 | 80.00 | ||
铜川市 | 7 | 铜环罚字[2020]3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97.97 | 96.05 |
8 | 铜环罚字[2020]2号 铜环罚字[2020]4号 | 一般行政处罚、按日计罚 | 94.14 | ||
渭南市 | 9 | 渭高环罚[2020]5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46.00 | 34.68 |
10 | 陕E临渭环查(扣)字﹝2020﹞6号 | 查封扣押 | 23.36 | ||
延安市 | 11 | 陕J环罚【2020】9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48.00 | 65.50 |
12 | 陕J环罚【2020】6号 ;陕J环查(扣)字【2020】1号 | 一般行政处罚(查封扣押) | 83.00 | ||
榆林市 | 13 | 榆环罚字[2020]28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42.10 | 37.85 |
14 | 榆环罚字[2020]30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33.60 | ||
汉中市 | 15 | 汉区环罚字[2020]5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83.00 | 74.78 |
16 | 西环查(扣)字(2020)1号 | 查封扣押 | 66.56 | ||
安康市 | 17 | 陕G高新环罚字〔2020〕03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32.55 | 35.28 |
18 | 安环旬查(扣)字〔2020〕1号 | 查封扣押 | 38.00 | ||
商洛市 | 19 | 陕H环罚〔2020〕18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30.00 | 64.13 |
20 | 陕H环罚【2020】17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98.25 | ||
韩城市 | 21 | 韩环查字(2020)13号 | 查封扣押 | 18.00 | 26.50 |
22 | 韩环罚字[2020]31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35.00 | ||
杨凌示范区 | 23 | 杨政环罚字〔2020〕06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43.10 | 43.45 |
24 | 杨政环封字【2020】01号 | 查封扣押 | 43.80 | ||
西咸新区 | 25 | 陕A西咸环罚〔2020〕1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44.24 | 61.53 |
26 | 陕西咸沣东环查字〔2020〕3号 | 查封扣押 | 78.82 |
附件2
大练兵行政执法案卷网络评查成绩(各市推荐县区)
行政区划 | 序号 | 处理主体 | 决定书文号 | 案卷类型 | 最终成绩 | 平均 成绩 |
西安市 | 1 | 西安市生态环境灞桥分局 | 灞环罚字[2020]5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93.15 | 66.83 |
2 | 陕A灞桥环查(扣)字[2020]3号 | 查封扣押 | 40.50 | |||
3 |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高陵分局 | 陕A高陵环罚【2020】1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45.50 | 62.84 | |
4 | 市环高拘移【2020】1号; | 行政拘留、查封扣押 | 80.18 | |||
5 | 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莲湖分局 | 陕A莲湖环罚字(2020)1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41.00 | 40.25 | |
6 | 陕A莲湖环罚字(2020)3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39.50 | |||
7 | 西安市生态环境鄠邑分局 | 市环鄠罚字〔2020〕10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42.00 | 42.50 | |
8 | 西安市生态环境鄠邑分局 | 陕A鄠邑环罚〔2020〕13号; | 一般行政处罚、查封扣押 | 43.00 | ||
宝鸡市 | 9 |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陈仓分局 | 宝环陈罚字[2020]03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85.00 | 64.00 |
10 | 宝环陈连罚字[2020]01号; | 一般行政处罚、按日计罚 | 43.00 | |||
11 |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岐山分局 | 陕C岐山环罚(2020)2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78.00 | 85.23 | |
12 | 宝环岐罚字【2020】02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92.46 | |||
咸阳市 | 13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乾县分局 | 咸乾环罚字【2020】2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48.00 | 64.00 |
14 | 咸环乾封(扣)决字【2020】1号 | 查封扣押 | 80.00 | |||
15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 | 咸环三罚字〔2020〕2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90.40 | 78.20 | |
16 | 陕D三原环查(扣)字〔2020〕2号 | 查封扣押 | ||||
17 |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武功分局 | 咸环武罚字〔2020〕101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94.00 | 52.00 | |
18 | 咸环武封(扣)决字【2020】302号 | 查封扣押 | ||||
铜川市 | 19 |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 | 陕B耀州环查(扣)字[2020]2号; | 一般行政处罚、查封扣押 | 92.00 | 93.87 |
20 | 铜环耀罚字【2020】4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95.74 | |||
渭南市 | 21 |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大荔分局 | 荔环罚[2020]10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93.60 | 68.78 |
22 | 陕E大荔环查(扣)字【2020】2号; | 一般行政处罚、查封扣押 | 43.95 | |||
23 |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蒲城分局 | 蒲环罚决字【2020】03号; | 一般行政处罚、停产整治 | 20.00 | 15.05 | |
24 | 蒲环拘移[2020]01号 | 行政拘留 | 10.10 | |||
25 |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富平分局 | 渭环罚字【2020】15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10.00 | 21.73 | |
26 | 陕E富平环查(扣)字【2020】2号; | 一般行政处罚、查封扣押 | 33.46 | |||
延安市 | 27 |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子长分局 | 延环罚字〔2020〕子长403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36.45 | 60.73 |
28 | 陕J子长环罚〔2020〕3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85.00 | |||
29 |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黄陵分局 | 延环罚2020〔黄陵县〕010号 ;延环查(扣)字2020〔黄陵县〕010号 | 一般行政处罚(查封扣押) | 85.00 | 63.83 | |
30 | 陕J黄陵环罚〔2020〕2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
榆林市 | 31 | 神木市环境保护局 | 陕K神木环罚【2020】8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80.00 | 61.04 |
32 | 陕K神木环罚[2020]45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42.08 | |||
33 | 榆林市府谷县环境保护局 | 府环拘移〔2020〕2号 | 行政拘留 | 5.00 | 21.64 | |
34 | 陕K府谷环罚〔2020〕19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38.28 | |||
汉中市 | 35 |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城固分局 | 陕F城固环罚〔2020〕1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85.00 | 88.20 |
36 | 陕F城固环罚〔2020〕5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91.41 | |||
37 |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 | 南环罚字[2020]8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88.95 | 90.38 | |
38 | 南环罚字〔2020〕12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91.80 | |||
39 |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勉县分局 | 陕F勉县环罚〔2020〕2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94.95 | 71.65 | |
40 | 陕F勉县环罚【2020】7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48.35 | |||
安康市 | 41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石泉分局 | 陕G环罚(2020)15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95.78 | 70.89 |
42 | 陕G环罚〔 2020 〕73 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46.00 | |||
43 | 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平利分局 | 安环罚决字(2020)2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92.95 | 94.91 | |
44 | 陕G环罚决字〔2020〕22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
商洛市 | 45 | 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商州分局 | 陕H环罚【2020】3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47.54 | 67.94 |
46 | 陕H环罚【2020】11号 | 一般行政处罚 | ||||
西咸新区 | 47 | 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生态环境局 | 西咸秦环查(扣)字[2020]1号 | 查封扣押 | 83.95 | 64.48 |
48 | 西咸秦环罚字[2020]14号 | 一般行政处罚 |